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本科生教育 >> 教务管理 >> 正文
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8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2005年7月5日颁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管理,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理论探索,不断优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号文件)等和我校有关本科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所有直接从事本科教学的本院在职教师,都属于本科教学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周期及人数

本科教学奖每教学年度举行一次。

每次奖励人数为3~5人,从该年度担任本科教学的本院在职教师中产生。

第四条  奖励金额及证书

凡在评奖中胜出的教师,由本院予以5000元/人的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条  奖励条件

申请本科教学奖励的教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评奖年度内必须系统、完整地讲授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含选修课),或完成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的全部教学时数(具体依据本科教学计划确定)。

(2)有完整的教学日历、较为详细的教案和相应的课件。

(3)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好。

(4)无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和院教学委员会认定的教学差错。

第六条  评价指标

本科教学奖励的评价指标由课堂教学、课外辅导、考试环节、教学研究(含教改课题和教研论文)四大指标构成。其中前三项指标详见附件一“本科教学情况调查表(学生用)” 和附件二“本科教学情况调查表(考核小组、任课教师用)”。

第七条  评奖程序

本科教学奖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自愿申报,并填写自我评价表,院教务秘书受理后,相关负责人组织本科学生、院教学委员会和校教学督导团进行评议。其中学生评价占总分的40%,院教学委员会的评价占30%,校督导团的评价占20%,教研课题和教改论文占10%。评议入围后向全院师生公示7天。最后由院党政领导和教学委员会成员评定。

第八条  实施时间及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若有疑异之处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2008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