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2005年7月5日颁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管理,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理论探索,不断优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号文件)等和我校有关本科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所有直接从事本科教学的本院在职教师,都属于本科教学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周期及人数
本科教学奖每教学年度举行一次。
每次奖励人数为3~5人,从该年度担任本科教学的本院在职教师中产生。
第四条 奖励金额及证书
凡在评奖中胜出的教师,由本院予以5000元/人的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条 奖励条件
申请本科教学奖励的教师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评奖年度内必须系统、完整地讲授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含选修课),或完成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的全部教学时数(具体依据本科教学计划确定)。
(2)有完整的教学日历、较为详细的教案和相应的课件。
(3)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好。
(4)无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和院教学委员会认定的教学差错。
第六条 评价指标
本科教学奖励的评价指标由课堂教学、课外辅导、考试环节、教学研究(含教改课题和教研论文)四大指标构成。其中前三项指标详见附件一“本科教学情况调查表(学生用)” 和附件二“本科教学情况调查表(考核小组、任课教师用)”。
第七条 评奖程序
本科教学奖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自愿申报,并填写自我评价表,院教务秘书受理后,相关负责人组织本科学生、院教学委员会和校教学督导团进行评议。其中学生评价占总分的40%,院教学委员会的评价占30%,校督导团的评价占20%,教研课题和教改论文占10%。评议入围后向全院师生公示7天。最后由院党政领导和教学委员会成员评定。
第八条 实施时间及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若有疑异之处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