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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8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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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组织教学、传授知识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法学院必须抓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各学科组应重视教材的研究,根据教学计划制定相应课程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材内容要反映教学改革中的新经验和科研成果,行文流畅、语言简洁、表达准确、具有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应性,核心课程教材应符合教育部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鼓励使用国家级和省级“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十五”“十一五”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教材;对国际通用性及可比性强的学科可以直接引进国外原版教材;鼓励编写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五条    对自编优秀教材以及主编的省级、国家级教材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教材的编写、出版、选用严格执行《湘潭大学教材工作规程》以及《湘潭大学教材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2001年11月30日制定

2005年10月18日修改

上一条:法学专业实习基本要求与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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