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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友风采——04届法律硕士刘晓虎:我的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
来源:公众号(中法图)     发布日期:2023-04-26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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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于《法治日报》(2022年9月7日),原文标题为《类案裁判规则的时代背景及其意义》。现经作者修订后收录于刘晓虎老师全新付梓的《经济犯罪200案类案裁判规则参考》一书前言部分,标题为《我的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

《经济犯罪200案类案裁判规则参考》是我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是我第一次集中围绕经济犯罪疑难案件研究总结的类案裁判参考规则。此前,读书期间,包括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几年,我一直比较侧重理论研究,一度沉浸在公平、人道、死刑以及刑罚的正当性等基础性概念和命题的探寻之中。此后,我开始转向案例研究,从此开始了自己漫漫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

1997年8月,我考入老家的县公安局工作,开始了一段为期四年的警察生涯。从此,我与刑法结下不解之缘。2001年,我考入湘潭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刑法理论研究。湘潭大学地理位置偏僻,倒逼出这所大学远离市场经济的浮躁,展现出“博学笃行”的独立风格。在这里,人们经常能发现一帮不同年龄段的人三五成群,在走廊吃饭,甚至在操场打球的间歇期间围成小圈,争得面红耳赤。走近一听才发现,他们不是因为个人是非,而是为彼此对哈耶克、博登海默、康德、黑格尔、贝卡利亚、边沁、福柯、尼采等近代西学大师经典著作的理解据理力争。久而久之,这种现象成为一道道“辩景”。当时我们对这种遍地“辩景”不以为然,也见惯不怪。直到后来走出这所大学才知道,当年的“辩景”在很多名牌大学都极为鲜见。

 

湘潭大学独有的“辩景”,除了湘潭大学的地理位置使然,更重要的还应归因于当时“西南政法大学七君子”同时问鼎这件风弥全国的大事,学界称之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大地震”。这次“人才大地震”后,湘潭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沙龙、讲座不再是一言堂,而是时常伴随着批判与争鸣。一时间,法学院组织的专题讲座瞬即倍增,同学们的热情空前高涨,就连一向习惯于独室研究的教授们都坐不住跑到大讲堂抢座。“七君子”纷纷拿出看家本领,听众们对主题讲座的掌声不断,对批判者的喝彩声浪更高。在这里,批判没有任何违和感。有了这群名导的带动和初学者的激情,同学们暗中比拼,悄然兴起一股学习“西学经典”的狂潮,时常嘴边冒出“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等听起来“大逆不道”的言论,发生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趣事。“辩景”成为湘潭大学最可爱也是最珍贵的一道奇景。

此后,我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习的那五年,再也没有在校园找到曾经的“辩景”。尽管“辩景”不再,但当年“辩仕们”的风骨和精神依然不断激励我砥砺前行。“辩景”中那些辩友时常浮现于脑际,尤其是他们激情发言时的“斗士”风采,频繁摘下眼镜哈口气擦干再戴上的画面,让我情不自禁地打通他们的电话,一聊不可收拾。

 

学习近现代西方法哲学经典,有助于核理近现代法学学派脉络,能够极大提升思辨能力,打牢法学理论基础,兼采中西法学、传统法学和现代法学理论精髓,能够更加开阔理论研究视野,正确解释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和科学指引法治实践。正是这段不短不长的西学经典学习之路,指引我推开法律之门,开始了一系列法旅探寻和漫漫征程。

2008年8月,我入职最高人民法院,从此接触源源不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案件时,虽然参与人员大部分都是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但一般都不倾向援引理论著作。这就是所谓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两张皮”现象。这一现象由来已久,事实上已经造成学院派和经验派在分析问题的理路差异,有时甚至会截然对立。一方面,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理论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减弱是自然态势。如几位资深法官、检察官在讨论具体案件中的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很少按照刑法理论界主流观点认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路进行分析,就连“相当因果关系”的提法都未必能够获得认同。这种现象不是我国所特有的。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提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相关理论。”另一方面,理论研究严重脱离司法实际也必然导致其自身指引功能的减弱。如在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后,不少专家学者依然坚持适用普通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和自首条件。显然,这样的理论研究严重背离实践,最终只会人为制造各种法律障碍,导致追逃追赃无功而返。同时,这样的观点违背了功利主义(包括理性功利主义)原理,从而动摇了刑罚的正当性根基。

总体来看,大凡高校毕业生,我本人,包括一些知名专家学者,初到司法实务部门,都能敏感察觉到实务办案和理论研究、课堂教学的明显区别,也能深刻感受到学院派思维在司法工作中的种种不适。对这种思维环境的“过敏”,都将促使这些“新人”求变转型,并随着工作时间和经验成长,逐渐转向到案例法学研究。最近十年来,案例法学之所以在国内悄然兴起,并迅即成为当前最热门最务实的一种学术流派,就有这方面的因素。

近年来,类案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这一现象,从根源上分析,首先要归因于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广大法律工作者就无法通过大数据平台收集到大量案例,类案裁判规则研究就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其次,类案裁判规则之所以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归因于现阶段类案裁判规则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对司法实务工作指引所体现的重要价值。随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影响力的相对减弱,更多的法律人转向案例研究,而同案不同判问题的累积式爆发更是直接催生了类案裁判规则研究,并将类案裁判规则研究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2021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同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并于当日施行。根据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打造集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检索、应用、研究于一体的平台,为法官办案提供规则指引和参考案例。

我本人,走上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动因: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一个主要因素是我的工作调整为主要从事《刑事审判参考》编辑工作2009年8月,我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束实习锻炼后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调研合议庭工作,主要从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调研。2010年开始负责《刑事审判参考》(第73—105集)的统稿和编辑工作。这是我走上类案裁判规则研究之路的第一个契机。在我接手时,每集书刊的“指导案例”(严格上说是参考案例)一般在10个左右。为了加大“指导案例”的权重比例,我提出了改版的倡议,并报经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法官(2017年晋升大法官)同意,最后得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的批准。于是《刑事审判参考》从第84集开始由原来的32开改编为特16开,“指导案例”由原来的10个增加到16个左右。由于《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稿件的预报在各业务庭至少经过三个环节审查,然后报到编辑部。由我编辑后再报副主编、主编。这样的报批程序应当是所有案例刊物审查最严格的。因此,《刑事审判参考》除了法律意义上的指导案例,在广大法律同仁眼中就是最权威的案例。它不但可以有效减少监狱、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的争议,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而且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同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提示可能存在的控辩观点以及裁判说理过程,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正因为《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编选的重要性,促使我不断加强类案裁判比对和归纳,确保所编选案例裁判的正确性,并在不知不觉中养成了从裁判规则的角度把握案情和定罪处罚平衡。同时,也因为日久生情,我对案例研究的感情日渐加深,乃至溺爱而不能自拔。之前,曾有责任编辑在座谈时聊到,“《刑事审判参考》犹如自家的孩子,怎么看都喜欢”。最初,我觉得这种抒情过于矫情和夸张,后来不曾想我竟然成了最矫情的践行者。在编辑部的5年时间里,我经常将编辑工作带回家,凌晨2点、3点在处理编辑工作是常规操作,家人们都分不清楚我究竟是熬夜没睡还是起早睡不着。后来发现后,双方妥协,与我“约法三章”,其中一条就是必须凌晨1点前睡觉。如今我与《刑事审判参考》已离别7年之久,每当在书店或者网页上与他“重逢”,既有一种原始的内在亲近,又有一种阔别已久的孩子已长大成人的外在陌生感。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二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类案裁判规则不但可以有效减少监公检法等办案部门之间和法院内部的争议,而且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同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提示可能存在的控辩观点以及裁判说理过程,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如在稀土买卖案件中,稀土涉及氧化稀土、离子型稀土、碳酸盐稀土、草酸盐稀土等多种表述,行为涉及开采、加工和销售行为。而开采涉及未经许可开采和招商引资政策默许开采;加工涉及冶炼分离加工和简单加工分类;买卖涉及自由买卖和定向买卖区分等各种专业问题。对稀土买卖类案裁判规则进行研究,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集中征求意见,可以准确把握行政主管机关对稀土矿产品买卖的监管政策和实践执行情况,归纳和提炼明确的类案裁判规则,减少大量反复征求意见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避免个案审理期限过长。同时,类案裁判规则的相关解析意见,办案人员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具体案件中裁判说理的参考,缓解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三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可以大幅减少同案不同判问题。2019年,胡云腾大法官在谈到案例研究的重要性时指出:“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案例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大,许多典型案例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和话语权,‘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早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金句,‘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法条’也几乎成了不争的事实。”案例给人以鲜活的论证,在感官上更加真实具体,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所不具有的魅力。然而,案例的差异性、具体性又决定了单个案例作用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又会间接影响受众主体的阅读和检索空间,并最终限制案例的作用发挥。2015年,我随最高人民法院访问团拜访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当时,70岁高龄的首席大法官麦克拉克林对我们这次访问非常重视,提前指令秘书准备资料以便座谈时交流。结果让她大吃一惊的是,秘书收集的相关资料装满了2箩筐。她坦言,工力不怠,只好望而兴叹。她感叹中国的立法体系非常好。法律、司法解释(那时她对中国指导案例还没有观念)可以节省大量研阅精力和空间,可以促使有关人员短时间获取法律背景全貌和知识要点。这些话虽有客套成分,但司法解释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减少了大量司法争议的确是不争事实。

 

司法解释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个功能,在于它高度归纳和提炼了同类裁判规则,是类案裁判规则的高级发展形态。当前,随着大数据应用推广,法律工作者只要稍加检索就能发现同案不同判问题,这就将同案不同判聚焦并无限放大。同案不同判不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统一,而且必然造成法的禁止性命令的混乱,必将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和涉案人员无所适从。如知假买假打假案件,行为人明知商品是假依然购买,然后按照十倍价格索赔,仅在北京市就有截然相反的裁判。有的案件支持打假人的十倍赔偿诉求,而有的案件则是体现严厉打击政策,认定打假人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遇到此类案件,仅仅立足于个案研究,无法发挥法的规诫、教育、引导功能。只有着眼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才可以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问题。同时,加强类案裁判比对、归纳和提炼,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养成从裁判规则的角度把握案情和定罪处罚平衡,由自发变为自觉再发展到自然遵从类案裁判规则。

 

总之,如果说案例法学研究的兴起犹如一阵风,对我从事类案裁判规则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那么司法实践对类案裁判规则的迫切需要就犹如“新大陆”,让我找到了新的“用武之地”。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四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相比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实务工作的指引更直接、更具体、更明确。课堂上提问,老师的解答往往是提供一种思维范式,可以是多角度、多元化的结论,而实务办案则必须是研究明确唯一的结论。前者以理论理性为主,而后者必须更侧重于实践理性。原则上,每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应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最佳融合,而类案裁判规则就是同类案件这种最佳融合的共性归纳和提炼。撇离了理论理性,意味着案件裁判结果不可预见,必然导致法律的规诫和引导功能丧失。撇离了实践理性,意味着案件裁判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理论没有服务于实践。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因如此,类案裁判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其指引价值。就好比炒股,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的专家学者虽然能够长篇大论却不能指引具体选股和操作,对于广大股民而言,可能一个荐股师总结的炒股口诀带来的经济收益更显性、更直接、更受用。在法律领域也如此,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分析具体案件时习惯假设前提,经常会得出几种结论。而对于广大办案人员而言,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具体明确的结论。唯其如此,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案例裁判规则相比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性价比更高。当然,案例裁判规则研究离不开理论指导,裁判规则必须蕴藉定罪处罚的内在原理和规律,否则就必将缺少原理支持、逻辑支持、体系支持和适用的张力。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五个主要因素是类案裁判规则可以为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类案裁判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指导意义有时未必低于司法解释。对于同案不同判情形,没有类案裁判规则,单个案例就无法发挥其确定的指引功能。试想,同类案件中,A地法院裁判A结果,B地法院案例裁判B结果,就相当于课堂教学仅提供了思维范式,得出了AB两种裁判结果,不但没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反而徒增了裁判分歧。这个时候就需要类案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指导原则和尺度。对于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尚未涉及的问题,类案裁判规则可以发挥类似司法解释的功能。类案裁判规则是单个案例裁判发展为司法解释的桥梁。类案裁判规则可以为有关部门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没有类案裁判规则,司法解释就没有研究样本和基础,就没有说服力和普适性。

促使我执着于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第六个主要因素是稳定丰富的问题素材和广大法律同仁对解析观点的肯定为我提供了坚定的信念和长久的驱动力。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期间,每逢外出讲课,都带着一大堆问题回来慢慢研究。2017年6月21日,我开通了“刑水浮萍”微信公众号,将各地反映的法律问题通过司法疑难的方式在公众号中尝试解答。2019年1月1日,我进入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工作。这一年,我为全国29个省市的监公检法机关专题授课,进一步收集了相关问题。因疫情原因,之后两年虽然外出授课机会减少,但公众号的提问逐渐增多。这些提问大多涉及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其作出解析很有意义,而且不少解析观点得到了广大法律同仁的积极肯定。有了稳定丰富的问题素材和广大法律同仁的肯定,我进一步坚定了对类案裁判规则研究的信念,并从中获取了长久的驱动力。

2022年2月,我在“刑水浮萍”微信公众号内的原创专题文章已有400多篇,截至本书初稿完成已有480余篇,内容大致可以归类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民刑交叉、境外追逃追赃以及法律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我早有一个心愿,就是将这些研究成果集结出版。正好在此期间,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冯雨春女士对我公众号的原创文章比较感兴趣,遂向我提出集结出版的想法。虽然后来国内陆续有四五家出版社与我联系过,但基于法律出版社在法律领域的一流品牌和顶级影响,特别是有感于冯雨春女士的慧眼相识,我便与法律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书名确定为《经济犯罪2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此后,我与法律出版社朱海波编辑多次沟通联系,确定了本书的框架和基本体例。之所以说阶段呈现,是因为我的整体计划是“10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而本书仅是阶段性地呈现了2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今后,我将继续秉持初心不改,踔厉奋发,完成剩余800案类案裁判参考规则的研究和编著任务。

 

本书所称的“经济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具体案例序号,基本按照该章8节罪名的排序编排,并据此撰写类案裁判参考规则。在统稿阶段,我力求本书体现以下几个特征要求: 

实用性。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则。采取先列述案件,后归纳和提炼类案参考规则,然后,结合案例对参考规则进行解析和论证的叙述结构。 

创新性。关于本书所收集案例,有的是法院已经裁判的,有的是未经裁判的;有的是法院公开的,有的是法院未公开的。对法院未经裁判、未公开的案例,包括对监公检等办案人员所提案例做了相应技术性处理。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以及规则解析,绝大部分都是原创。部分非原创内容的,基本标明了出处。 

参考性。一项规则要获取它的生命力,必须增加它的适用空间。这就要求规则本身必须经过严谨的逻辑论证,而且在实践中得到反复检验。本书列述的参考规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明确性和参考性。全书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论证时,力求既有理论分析和探讨,又有实践归纳和提炼;既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又坚持以实践理性反向推动理论理性的发展。

开放性。本书大部分案例是从实然性角度出发,在假定生效判决正确的逻辑前提下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并归纳提炼类案裁判参考规则。少部分案例从应然性角度出发,突破陈规,聚焦生效判决的不当、不足之处进行解析,并对所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提出完善建议。

 

综合性。本书综合了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部分类案裁判参考规则不仅涉及实体问题的明确,还涉及程序问题的明确。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书中观点难免出现理解有误和表述不当之处,敬请广大法律同仁批评指正!

 

 


谨识于北京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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