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学院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院友的捐赠;
2.学院教师的捐赠;
3.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赞助;
5.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基金会可以成立由院友、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基金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学院的公益事业,本基金会可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基金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基金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基金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规范管理。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每年邀请捐资院友代表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在学院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一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