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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1】“首届党内法规研究生创新论坛”主报告实录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9-10-23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9年10月12日,湘潭大学首届党内法规研究生创新论坛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通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邵阳学院等高校,《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等五十余位权威专家和青年学子参加论坛。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汤景业、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雷、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姚靖、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黄小龙、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向嘉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周全、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刘韵笛、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曹旺、福建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李艺慧等10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邵阳学院等国内高校的知名学者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湘江青年法学》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报告实录共四篇,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汤景业作《论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基本构造》主题报告。汤景业博士认为依规治党在理论形态上是一个严密而完整的逻辑链条,描绘了中国共产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管党治党规范化、有序化的现实图景。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阐明依规治党的主体要素,即中国共产党是直接主体、各级党委是主体责任主体、各级纪委是监督责任主体;二是廓清依规治党的客体要素,即首先是党的权力、具体是各级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行为;三是解析依规治党的价值要素,即表明政党治理的基本方式、党员行为的基本指引、新型政党文明的具体体现;四是概括依规治党的方式要素,即制度要素的构建、实施要素的形成以及文化要素的运用等。在此基础上,论文试图从“谁依规治党”“依规治理什么”“为什么治理”“如何治理”等方面解构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基本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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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雷作《论党内法规效力范围的一般法理与特殊表现——兼论党内法规“效力溢出”现象》主题报告。论文对多种形态的“效力溢出”现象作出解释。首先,党内法规生命周期遵循法的时间效力的一般原理,但在时效期间问题上有着特殊表现,适用要求上更加注重对党员违规责任的追究与党员正当权利的维护。其次,在境内效力问题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在境外效力问题上,党内法规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不受地域的限制,有着特殊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最后,在对象效力问题上,党内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限于党组织和党员,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和领导党的地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或特殊事项上,党内法规的效力也会及于党外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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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文艺教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伍华军副教授、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李云霖教授针对主题报告作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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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教授认为,党内法规研究是中国法学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研究领域,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制度文明建设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现如今,党内法规建设步入快车道,成为人文社会研究的朝阳产业。针对主题报告。黄教授认为两篇文章选题新颖,抓住了依规治党和党内法规的核心问题,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针对汤景业博士的文章,黄教授给出三点建议:一是主体应当进一步细化;二是价值应当进一步提炼和归纳;三是方式应当进一步明确。针对王雷同学的报告,黄文艺教授认为其中部分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部分结论有待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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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华军副教授认为,两位学子的报告皆是从宏观层面、法学视野来研究党内法规基本原理,这并无不当,但是始终没有突破法学研究的核心方法,研究仅局限于法学领域。但是党内法规的内核是政党理论,政党理论体系有其独立性,采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可能更为恰当。伍华军副教授还指出,党内法规制度的变迁没有很好地体现在两位学子的文章中,部分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部分概念界定不清,使用不规范,部分举例不恰当,如“境外效力”。此外,针对王雷同学文章中提出的“效力溢出”现象在“党领导一切”的语境下是否属于“溢出”,伍华军副教授持相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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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霖教授认为,两位学子之文章具有相当的创新性。对于党内法规效力的“溢出”是否成立,李教授提出质疑。同时,李云霖教授指出,党要管党和党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如何区分的问题并未得到回应。针对文章的具体问题,李云霖教授分别提出建议:汤景业博士文章中主体划分方面可以借鉴《国家赔偿法》的模式,王雷文章中的“溢出”可具体区分为制度上的“溢出”、执行上的“溢出”、效力上的“溢出”,并应当对“溢出”的实效如何评价作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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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小组讨论阶段,湘潭大学欧爱民教授表示,如何改变民众心中固有的的观念的方法之一即是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因此,“溢出效力”的提出对于改变“党内法规仅仅适用于党内”的观念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文/陈淑霄,图/赵轩、宁嘉)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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