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下午3点,韶风名师论坛暨湘潭大学第十九届研究生学术文化节之“国际水资源法”系列讲座第一场在法学楼东附一楼会议室隆重举行。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水资源法博士Tadesse教授奉献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本场讲座由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洪永红教授主持,我院蔡高强教授、周青山副教授,国际交流学院黄星永老师等出席了本场讲座,法学院和外院师生包括留学生共计百余人参与学习。
尼罗河流经11个国家,是名符其实的多国河流,流经各国对于如何利用尼罗河水资源争论不休。本系列讲座以“国际水资源法”为主题,围绕如何解决尼罗河流域国家有关利用尼罗河水资源的争议进行。本场讲座囊括了国际水资源法的基本要点。
在热烈的掌声中,Tadesse教授首先介绍了国际水资源法的最主要特征。各国对水资源的利用主要分为航行使用与非航行使用,而国际水资源法关注的焦点在于水资源的非航行使用所引发的国际争端及其解决。国际水资源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小的分支,其法律渊源与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基本相同。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解决国际水资源争端的法律渊源有: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国际法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学者的学说。其中,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国际法原则是国际水资源法的正式渊源,有关的司法判例、权威学者的学说是国际水资源法的辅助性渊源。各国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和目的多种多样,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譬如水力发电、开发旅游、运输、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工业生产等。如何平衡各国对水资源的使用是国际水资源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基本原则是,水资源的所有利用方式都是平等的,即不论哪种方式相对于其他方式都不具有优先地位,且在该国领域内的使用并不代表拥有。根据赫尔辛基规则第10条规定,各国对于共享水资源的航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发生纠纷,应当按照该规则5-7条的规定进行解决。
紧接着,Tadesse教授对国际水资源法的法律渊源逐一进行详解。作为国际水资源法正式法律渊源的国际公约,具有制定法效力,规范的是非航行、非运输使用的水资源利用行为。分为国际性的国际公约和地区性的国际条约。其中,国际公约有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该公约是具有造法性质的国际公约。地区性的国际条约有1929年尼罗河水协定、1963年关于尼日尔河流域国家航行和经济合作条约等。教授同时指出,双边条约的制定是非常冗长的。国际公约的只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才有约束力,而国际惯例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它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Opinion juris(法律确信)是国际惯例的基础,国家在国际实践中反复进行某一行为即有可能形成国际惯例。实践中,一般国际法原则只用于填补前二种法律渊源的空白之处。但是由于各国历史、宗教、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如何证明特定的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存在仍是一个问题。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是国际水资源法最重要的辅助性渊源。具有显著特色的法院有国际常设法庭、国际法院、印度国家法庭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印度国家法庭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是内国法院,但它们处理了很多州际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其判决对解决国际水资源争端具有借鉴意义。最后一个法律渊源是权威学者的学说。从历史上看,权威学者的学者对各国法律和实践都造成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对国际水资源法有重要影响的机构有国际法协会(ILA)、国际法委员会(ILC)、国际法学会(IIL),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学者有马尔科姆•肖和伊恩•布朗利等。
最后,针对Tadesse教授讲授的内容,院内院外同学们踊跃提问,其中贝宁留学生阿布提问国际水资源法的属性及非ICJ成员国的争端解决方法;我院研究生提问解决国际水资源纠纷的步骤;我院老师提问尼罗河筑坝对于水文环境的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与电力开发的关系;其他院学生请教教授研究这一项目的意义以及促使教授研究该项目的原因。Tadesse教授对大家的提问一一耐心讲解,现场学术氛围浓烈。
提问环节结束后,洪永红教授对Tadesse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感谢,并再次欢迎Tadesse教授的到来。整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黄正、郑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