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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desse教授阐述国际水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5-21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会议现场

  2014年5月19日下午3点,韶风名师论坛暨湘潭大学第十九届研究生学术文化节之“国际水资源法”系列讲座第四场在法学楼306室如期举行。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水资源法博士Tadesse教授深刻阐述国际水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本场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宋彬龄博士主持,我院洪永红教授出席了本场讲座,院内外师生会聚一堂,认真学习了本场讲座。

  国际水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有:公平利用原则,最佳利用原则,可持续原则,平等参与原则。其中,Tadesse教授特别强调公平利用原则的重要性,并着重阐述了这一原则。

  Tadesse教授首先从案例法、条约实践、条约外各国的国家实践三个方面阐述了公平利用原则的演进。公平利用原则既不是一个古老的原则,也不是新近才产生的概念。它最初源自国家的实践,如德国、美国和意大利的法院判例。接着,Tadesse教授分析了早期国际公法知名学者的意见,如H. A. Smit和Sir Humphrey Waldock。其中,H. A. Smit认为,任何河流都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任何国家的单方面行为都不得损害该河流其他流经国的法律利益。Sir Humphrey Waldock认为国际水资源法已经存在一些基本原则,如河流是一个整体,国家在为自己利益行为时也要考虑他国的利益,“原则上”国家享有平等利用水资源的权利等。从其他专业机构的实践中也能发现这一原则的存在。如,1957年美洲律师协会第十届会议就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水资源,只要这种使用不会损害其他国家的同等权利,即是说国家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1958年国际法协会在其纽约决议中指出,国家享有合理且公平地分享水资源的权利,且应当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所有相关因素判断国家是否“合理且公平地分享”水资源。国家在条约法中的实践也表明,公平利用原则并不指水量上的平均分配。例如,1913年法国和瑞士签订的有关莱茵河水使用公约、1921年苏俄波斯友好合约表明流经国对水资源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1944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里约热内卢条约标志着美国从绝对主权说向公平利益说的转变。此外,常设国际法院(PCIJ)和国际法院(ICJ)的判决支持公平利用原则。

  接着,Tadesse教授阐述了公平利用原则的本质。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5条规定,“水道国应在各自领土内公平合理地利用国际水道。特别是,水道国在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时,应着眼于与充分保护该水道相一致,并考虑到有关水道国的利益,使该水道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和受益。”因此,国家在享有利用水道权力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国家不能超越公平利用的权利,亦即国家利用水资源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公平利用权。最佳利用原则暗含充分保护水资源的要求,使所有水道国最大程度地利用水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所有水道国的可能需求、尽可能地减小对其他国家的损害。国家对水资源的发展和管理应当考虑可持续原则的要求,包括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等其他相关因素。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水道国应公平合理地参与国际水道的使用、开发和保护。这种参与包括本公约所规定的利用水道和合作保护及开发水道的义务。”这也是公平参与原则的内在要求。

  Tadesse教授特别强调,国家共享水资源的公平原则不等于在份额上的平均分配。在实践中,国家间可通过协商,签订特别条约以规定对各国水量、权利等的分配,并可商定争端解决事项。

  最后,Tadesse教授预测了水资源共享的趋势。他认为,未来有关水资源共享会朝着共享水道使用的利益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共享水这一客体。

  讲座接近尾声,同学们踊跃提出自己的问题,学术气氛浓厚。提问环节结束后,宋彬龄博士感谢Tadesse教授的精彩讲座。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黄正 郑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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