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推动法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志愿服务质量,树立法学院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队条件
志愿从事一定的社会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具有参加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自愿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遵纪守法的法学专业学生均可加入。
二、入队程序
向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交申请书,经秘书处面视、审查通过,队长或副队长同意,填写《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登记表》,接受相关的入队辅导后即可加入。本队队员可自愿决定是否注册为中国青年志愿者。
三、本队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1、申请成为中国青年志愿者;
2、参加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服务;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项目等获确认;
5、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本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6、对团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出建议和意见;
7、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本队青年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做好志愿服务;
2、每个志愿者每年至少参加四十八小时志愿服务;
3、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一盈利为目的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湘潭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团委和本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5、提供志愿服务后,及时填写志愿服务登记;
6、志愿者不得随意退队,如需退队报请院团委批准备案;
7、不得迟到和无故缺席志愿服务活动,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一次或迟到三次(包括会议),开除出队,并向全院张贴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附款
本试行办法经法学院团委同意后,2003年4月20日开始生效,由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