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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社团工作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2-1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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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纲

第一条 湘潭大学法学院各社团是湘潭大学团委领导的,挂靠湘潭大学法学院,受湘潭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通讯社只受法学院管理,社会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同时挂靠雷锋公司)

第二条 各社以求实、创新、提高为宗旨,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法律相关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群众性,促进全体社员综合素质的发展。

第三条 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由全体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一般问题由理事会及常务会议决定。

二、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对各社团活动有兴趣者,自愿报名,即成为社团的正式社员。

第五条 各社社员资格一届内有效(学生通讯社成员资格延续至次一届,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社员除外);缓解后仍参加者,应重新报名。

第六条 各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社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三) 获得本社奖励与帮助。

第七条 各社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不得以非建议性方式阻碍社务的进展;

(二) 服从理事会的组织与安排;

(三) 完成理事会所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 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三、机构设置

第八条 法学院各社团设常务理事会(学生通讯社不设理事会,常务工作由社长会管理),总领全社工作。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社长(主任、队长)、副社长(副主任、副队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定期召开常务会议,负责全社工作。

四、奖惩制度

第十条 对各部门负责人实行定期考察,对不合格者作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各社实行考勤制度,出勤率低的社员不得评为优秀社员。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有突出成绩者,可评为优秀社员、优秀编辑、优秀记者或优秀干部,并颁发荣誉证书。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团委。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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