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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律诊所成员参加湘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9-05-13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5月9日上午,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就《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的规范养犬相关内容,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我院法律诊所梁强、李南、李树帅、姚佳文四位成员被选为听证陈述人,并出席了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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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立法听证会由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和莲担任主持人,同时设有三位听证人、三位监察员,以及十四位听证陈述人和相关旁听人出席了听证会。本次听证陈述人有市民代表、律师代表、协会代表、机关代表、学生代表。立法听证会主要听证事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关于养犬管理的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单位、场所、区域的确定是否合理;二是,《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中关于违反犬只管理的法律责任设置是否合理、可行。立法听证会分为四个环节:一、由湖南科技大学宋智敏教授介绍《条例(草案)》立法背景;二、由听证人贺星庚宣读会场纪律;三、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四、旁听人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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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强、李南、李树帅、姚佳文四位法律诊所成员先后以听证陈述人身份发言。他们首先肯定了《条例(草案)》对于犬只管理的立法的尝试和探索,认为其能有效地解决近年来发生的犬只伤人现象,并且指出了《条例(草案)》中具体规定不足之处。第一,《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将出租车纳入禁止携带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合理,该款可以表述为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入内;第二,第十九条中的“等公共区域”“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等交通工具”、“等人口密集区域”将禁止携带犬只入内的场所无限扩大,可以去掉条款中的“等”字;第三,第三十九条没有明显区别犬只携带者和规定区域管理者的违法性强弱问题,条款针对违法性程度不同,可以设置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第四,第一项“扣押犬只”的强制措施可行性较低,且公安部门扣押犬只后如何保管也是一个难题等。四位法律诊所成员的发言得到了与会领导及各听证陈述人的一致肯定。会后,他们将陈述发言稿提交给了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方面。(文/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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