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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团支部制度汇编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4-10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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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为规范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内部工作管理,为健全和完善我院研究生会、团支部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我院研究生会、团支部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各部门协同并进,增强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责任感,提高凝聚力,更好地为全体研究生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校记校规,制定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章程如下。

第二条 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是一个服务性机构,旨在协助校方管理与实现研究生自治,为广大研究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热情服务的组织机构,通过开展各项学生挥动规范本组织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本组织坚持“团结自我,服务大众”为工作宗旨,秉承“明礼诚信、严谨求实、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

第三条 本条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有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并接受全院研究生及老师的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一经制定不得随意修改,但遇到工作发展变化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做出调整以使之趋于完善。

第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研究生会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女生部。团支部设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创业实践部。其中主席、书记、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副书记组成本届研究生会、团支部主席团。

第六条 主席团职能:主席团是研究生会、团支部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研究生会、团支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策划、实施各项活动;审批各部门活动策划方案以及预算方案;考核干部等重大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会主席职能:

1、全面指导、负责研究生会的工作。

2、积极协调与团支部书记之间的各项工作关系。

3、贯彻执行研究生处、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各项指示。

4、协助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各项评奖评优工作。

5、组织好研究生各项困难补助金发放工作。

6、积极支持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的各项工作;加强与其他兄弟院系的沟通与交流。

7、主持召开研究生会例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生会扩大会议、临时会议等会议。

8、审批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计划与活动计划,并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活动策划书。

9、负责发票报销的签字和审核工作,并及时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报。

10、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本届研究生会其他干部任职。

第九条 常务副主席

1、协助主席主持研究生会日常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团支部书记各项工作。

2、贯彻执行研究生处、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各项指示。

3、积极与校研究生会联系,参加由其召开的相关会议,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和各项通知。

4、参与各项评奖评优工作。

5、积极开展与其他院系的交流活动。

6、安排、协调研究生会各部门的工作。

7、通知研究生会干部参加相关会议,并经主席授权主持召开研究生会各项会议。

8、组织开展研究生学生证办理注册、借阅证等证件以及火车票优惠卡购买等其他日常服务事项。

第十条 副主席

1、协助主席做好研究生会的相关工作。

2、参加由校研究生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3、负责所分管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履行在主席团中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办公室

1、做好各项会议记录。

2、收集整理研究生会各项工作材料、计划、报告、总结并进行档案管理。

3、安排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值班工作。

4、传达研究生会各项通知。

5、负责研究生会财务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部

1、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2、组织全院研究生进行科研攻关,选送科研成果进行评奖。

3、积极配合研究生总会组织的活动。

4、配合研究生教务干事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体育部

1、 组织开展本院各项体育活动。

2、组建法学院各项体育队伍并参加学校各项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文艺部

1、组织开展本院各项文艺活动。

2、挖掘文艺人才、开展对外文艺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生活部

1、全面了解研究生生活状况,及时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反映物质、精神生活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并对其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

2、为重大活动的开展提供后勤服务。

3、组织好我院研究生卫生评比工作。

4、配合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开展助学贷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女生部

1、组织策划女生节活动,开展其他富有女生特色的活动。

2、配合好文娱部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团支部书记

1、全面负责团支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团支部各部门开展工作。

2、积极协调与研究生会主席之间的各项工作关系。

3、贯彻执行研究生处、法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各项指示。

4、积极支持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的各项工作;加强与其他兄弟院系的沟通与交流。

5、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等各项活动。

6、参加校研究生团委召开的相关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

7、组织“推优入党”工作。

8、组织做好各项评优工作。

9、审批团支部各部门工作计划与活动计划,并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活动策划书。

10、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本届研究生团支部其他干部任职。

第十八条  团支部副书记

1、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团支部的各项工作。

2、组织整理团组织各项材料。

3、收取团员团费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4、参加校研究生团委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

5、组织团员参加党校学习。

第十九条  组织部

1、负责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考核。

2、开展团支部的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负责办理团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证年度注册和补办、年度团费收缴。

第二十条  宣传部

1、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我院重要活动和优秀人物。

3、配合学校、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宣传,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创业实践部

1、开展职业选择、就业指导、权益维护等与研究生创业实践相关的活动。

2、进行就业信息搜集、发布。

3、配合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关于创业实践的各项活动。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1、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2、配合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的志愿服务活动。

3、配合本院各项研究生活动。

第三章 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运作机制

第一节《干部考核条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的要求开展各项学生工作,不断提升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工作素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1、加强研究生会、团支部的内部管理与建设,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具体负责对研究生会、团支部整体工作与自身工作的策划、实施、监督、服务、协调,促进研究生会、团支部的正常运转。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院党政部门与广大研究生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全体研究生参与学院涉及研究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组织研究生开展勤工俭学和其他公益活动,协助学院解决研究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加强与兄弟院系研究生会和各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大学生学术研究与交流,活跃我院学术氛围,提高我院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4、积极寻求和探索学生组织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以便更好地为研究生服务,推进我院学生工作的特色化和专业化。

5、研究生会、团支部应当加强与班干部、班级同学的联系,对各班活动、工作进行指导帮助,自身亦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须经民主科学程序产生,在工作中应当勤谨务实、高效民主,遵守校规院纪,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及主席团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思想品德好,道德素质高,模范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研究生会、团支部的决定。

3.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应当有良好的精神风貌、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应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4.虚心向广大研究生同学学习,热心于学生工作与学生活动,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坚定的执行力,诚恳为人、塌实工作。

5.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应当遵守研究生会、团支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本章程所禁止的行为,应明确自身指责所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并积极配合主席团及其他不部门的工作,积极开展高品位、高质量、具有创新意识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经正式任命后,如需增补、调整、撤职等,都须经主席团讨论并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参加研究生会、团支部各项会议、活动,接受组织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选举权、被选决权、表决权、发言权、建议权等权利,并享受辞职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获得相应待遇、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享有因工作需要自支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享有在紧急、重大事项向法学院及时反映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严格执行本条例关于干部管理要求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会、团支部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并有权在干部例会上提出或向主席团提出。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工作能力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任何部门和干部都不得剥夺所列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之权利,也不得有任何不履行义务之特权。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管理,只限于学生干部在职期间的管理,是学生干部学习、工作、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对正确行使权利、遵守义务并在学习和工作等各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干部,组织部应当按照本条例之规定进行考核,主席团应及时向院党委、行政申请奖励,年终考核时给予相应地荣誉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干部考核要求:

干部考核采取打分制,每人给予底分100分,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相应扣分。学期末统一进行评比,85分以上为优秀,75—85为良好,60—75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a) 考勤制度

1.会议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会场内违反会议纪律喧哗者扣3分;事假、病假、公假必须有假条或证明,要事先通知主要负责人,否则一律按无故缺席处理。

2.参加活动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事假、病假、公假必须有假条或证明,要事先同志主要负责人,否则一律按缺席处理。

b) 干部操品制度

1.损坏研究生会、团支部公共财物的,要求其按实际价格赔偿并依其认识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或警告,并给予3—10分扣分。

2.对有虚报帐目、做假帐、贪污公款、重大挪用公物行为者,经主席团查实,根据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并处30分以上扣分、留会查看、直至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请除名。

3.对工作态度散漫,严重不负责任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主席团予以警告并扣3—10分。

c) 成绩考核制度

1.未按时完成工作或工作成绩不高者该部门负责人扣3分。

2.工作有一次重大失误者记过一次,扣5分。

3.未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及相关工作资料者扣2分。

4.由主席团对各部门负责组织活动进行考核,未达到预期计划效果的扣2分。因个人失误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扣5分。

5、其他情况由组织部向主席团请示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执行研究生会、团支部章程与决议的学生干部,主席团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以及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扣10分。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的干部有权参加干部会议进行申辩,其他干部也可以为其辩护,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申诉。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院级以上组织处分的。

2.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底下,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影响内部团结协作,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4.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5.从事与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冒用组织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与名誉的。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的。

7.其他学校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有辞职理由的,应向主席团提交书面申请理由,由主席团召开会议讨论,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决定。

第一节 《会议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会议包括例会、主席团会议、扩大会议、临时会议和各部门会议。

第四十三条   例会主要讨论本月活动总结、下月工作部署、本月考勤情况通报和审议财务报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例会由研究生会主席或者团支部书记为主持人,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作好存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采取不定期会议制度,主要商讨研究生会、团支部近期工作的开展和日常工作的进行,亦对研究生会、团支部重大事项予以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扩大会议每学期召开两次,参加人员为全体研究生会、团支部及各班级班长或团支书等主要干部,如需要,主席亦可决定其他参加人员。扩大会议由主席或团支部书记主持,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即使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召开,会制为不定期会制,负责讨论本部门近期工作计划及长远工作规划, 总结活动经验教训,并对主席团交付的任务进行集中部署。

第四十七条  各项会议参与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分析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会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例会、扩大会议等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的存档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  团支部组织部应派专人负责会议纪律的考核。

第五十条  对指定、修改、通过研究生会、团支部章程、干部任免、干部处分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全体干部大会讨论,并由全体干部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表决两中方式,表决结果应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议或未按集体决议分工履行自身职责,对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的各项工作会议,参加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凡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条,主席团会议、全体干部会议、扩大会议应征得主席同意后方可生效。如有紧急情况未能提前请假,事后除补交请假条外还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按干部考核机制进行处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讨论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随意喧哗影响会场纪律。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记录及主席团各部门提交的相关文件的收集和存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所有档案。

所需保存的档案应当包括:全体研究生会、团支部干部名单及通讯方式、各类活动策划书、各次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各类活动总结、上级发放的各类文件、通知、财务支出发票、支出清单、各类活动照片及影象、音像资料、赞助合同、奖惩记录、校际来往书函等。

第二节 《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公开、节俭、预算、审计为原则,实行高效、节约、合理的财务运作机制,以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生会所有财务管理均向全会及全院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财产属于集体财产,一律不得私自外借、挪用和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之财务管理,包括经费管理、研究生会资产管理两部分,其中经费管理所称之经费包括:上级拨款、赞助所得,研究生会资产包括体育用品、文体用品等研究生会相关财物。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由主席团负责。主席、团支部书记为总负责人并掌管研究生会经费。办公室负责财务登记管理,收集各部门活动发票、记录财务收支。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由研究生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对研究生会资产的借出、收回及记录,确保所有资产合理地使用及维护。

第六十条  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预算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所有资金,包括上级拨款及赞助所得等,均应由主席团集中管理,其中,赞助资金在扣除奖励后实行实额上缴制。

1.各项活动在策划中必须详细注明资金预算,事前凭预算到副主席处开取支出单,详细写明支出金额及用途,交至主席处领取活动经费。

2.各项活动经费的报销统一采取发票实销制。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所有经费开销发票背书,并详细写明购买单位与时间,并附上物品详细清单以及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支出说明,交由任会计的副主席处汇入总帐。活动经费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对超出的部分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

3.宣传用品、打印、复印等费用须到指定地点开设帐户,实行签单计帐制。签单时必须写明支出的具体项目,严禁个人复印、打印费用以组织的名义签单。

4.对于个人垫付的政党活动经费,活动结束后亦可按上述程序予以报销。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会鼓励各干部对外联系活动赞助,赞助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赞助金的一部分做为联系人的奖励,其余经费全部上缴研究生会。同时,赞助联系人必须本着诚信、认真的态度联系赞助,不得有损于学校声誉和本会形象,并应认真地签订和执行赞助合同。

第六十二条  任何私人原因支出的费用及私人费用均不予以报销,违反规定者按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可报销用品视活动具体需求而定,且所报销用品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体现以便审批,对于临时购买的其他用品亦须以实际需要为限予以报销。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主席团根据《干部考核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活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各部门开展活动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健康,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及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不得以活动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思想。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开展活动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提升我院学生技能为出发点,以满足学生积极追求进步的要求为目标,力争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积极性并使他们从中受益。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应于每学期初讨论决定本学期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并交于主席团统一讨论决定是否实行。

第六十八条  活动开展前必须先给出具体的活动策划交由主席团审批,活动策划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活动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活动内容

3.活动主办、承办单位

4.活动组委会成员(主要负责人)

5.参加人员

6.活动预算和人员安排

7.活动时间、地点

8.活动出席领导、嘉宾、老师

9.主要参与媒体

10.宣传方式及途径

11.需要场地安排的在策划书后要附上场地使用申请书,并由专人负责场地申报审批。

第六十九条  活动策划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活动在得到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筹备阶段。对于被否决的活动不得举行。

2.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媒体接触与宣传、人员分工安排、场地布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安排。

3.活动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先期安排并适时调整,各参加人员必须恩镇负责、塌实工作、团结一致,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亦必须及时启动紧急方案,确保活动顺利正常地进行。

4.善后工作:活动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包括:及时整理资料存档、收集开支发票、活动剩余物品必须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清理现场垃圾、认真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并上交主席团便于存档。

第七十条  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进行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到事前审批、事中负责、事后总结。

第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团体未经授权不得以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终止由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由主席团报请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会、团支部主席团以及研究生会、团支部共三分之一以上干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建议时,主席团应主持召开全体大会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实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落实和贯彻。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团支部。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支部

2007年9月25日

上一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荣获“湖南省挑战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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