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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试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4-0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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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法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推动法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志愿服务质量,树立法学院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队条件

志愿从事一定的社会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具有参加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自愿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遵纪守法的法学专业学生均可加入。

二、入队程序

向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交申请书,经秘书处面视、审查通过,队长或副队长同意,填写《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登记表》,接受相关的入队辅导后即可加入。本队队员可自愿决定是否注册为中国青年志愿者。

三、本队青年志愿者的权利:

1、申请成为中国青年志愿者;

2、参加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服务;

3、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项目等获确认;

5、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本队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6、对团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出建议和意见;

7、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本队青年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做好志愿服务;

2、每个志愿者每年至少参加四十八小时志愿服务;

3、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一盈利为目的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湘潭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团委和本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

5、提供志愿服务后,及时填写志愿服务登记;

6、志愿者不得随意退队,如需退队报请院团委批准备案;

7、不得迟到和无故缺席志愿服务活动,无故缺席志愿活动一次或迟到三次(包括会议),开除出队,并向全院张贴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附款

本试行办法经法学院团委同意后,2003年4月20日开始生效,由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法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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