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华文: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     发布日期:2020-03-18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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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6年8月22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历时两年完成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在北京发布。《报告》指出,根据人类发展指数测算,中国已成为高水平人类发展国家,是30多年中人类发展领域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

1980年时,中国处于改革开放之初。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测算,当时中国还属于低人类发展水平国家。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在1995年成为中等人类发展水平国家,2011年成为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在2010年后,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开始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在1990年尚属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别的47个国家中,中国是唯一跻身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国家。

《报告》指出,中国的人类发展体现在收入与减贫、健康、教育和政治社会参与等各方面,其中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关键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极大地释放了增长潜力,带来了持续30多年的年均近10%的高速经济增长,这对促进中国的人类发展至关重要。从1980到2010年的30年间,中国收入指数的增幅排名全球第一。对中国人类发展指数的增长因素的分析表明,30年间经济(收入)增长对人类发展指数增长的贡献达到了56.26%,其中在1980到1990年间的贡献率更是高达65.53%。收入的快速增长让大量人口摆脱了贫困,不仅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也大大扩展了机会和选择。义务教育在全国普及,人人有学上的目标基本实现。尽管城乡教育的质量差距仍然较大,农民工子女入学困难,城市“择校”现象严重,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高中毛入学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义务教育的平等性还是显著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健康指标逐步改善,人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9岁提高到2010年的74.8岁,高于70岁的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在2000到2010年的十年间,预期寿命提高了3.4岁,进步显著加快。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且取得了高速发展。同时,中国的发展是人类的发展,是人权保障的进步,用巨变来形容也并不为过。

科学的评价可以准确衡量发展的幅度,同时还可以看到,在发展道路与模式上,中国突破了人权有无、好坏的简单评判,将人权放在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大背景下加以考虑和推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法治、发展和人权结合起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和发展模式,体现了中国文化的整体性思维特征。

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是联合国人权司的首任司长,他在20世纪80年代末出版的专著中指出,国际法曾经是水平式的,因为它仅仅规定了国家间的横向关系,但现在它是垂直式的,纵向延伸到了国家中的每个公民。汉弗莱因此预言:“从现在起100年后,当历史学家就20世纪的国际法著书立说的时候,他们就会说,在这个体系的历史上这些发展是最重要的和最彻底的。”的确,人权保护的国际化深刻影响了国际法,一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其对国际人权治理的态度和做法也是该国人权事务的重要内容。

本文拟回顾和考察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及其特点,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领导下以发展促人权的理念和模式,全面推进法治与人权事业、特别是用宪法、法律和政策保障来改善人权的成就与特点,以及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新发展和新趋势。

二、中国梦也是人权梦

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充实和加强了有关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是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依据。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的正确和坚强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完成了最新修改,于2017年10月24日正式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定位和责任担当。与人权密切相关,《章程》在“总纲”中明确申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章程》还提到,要“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总量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同时期、不同国情之中,中国对于发展的内涵、外延和任务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探索的过程。对于解决亿万人口的温饱问题来说,经济建设的重要性非常直接和明了。因此,从改革开放起,长期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发展政策的要义。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新任务。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发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体现了对社会建设前所未有的重视。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归纳出“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即兼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全面和科学发展的新概念。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习近平在报告中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专门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实际上,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的发展格局和理念一直将以人为本作为突出特征。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的领导集体响亮地提出了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施政目标。2013年3月1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闭幕会上,习近平发表了关于“中国梦”的重要讲话。他郑重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习近平还特别阐述了“中国梦”与整个中华民族和每个公民的关系——“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同一天,李克强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表示:“我们要尽力使改革的红利惠及全体人民,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年轻人充满希望,使我们的国家生机勃勃。”

此后,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阐述“中国梦”的深刻内涵。2015年9月25日,习近平在访问美国时指出:“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这直接指明了中国梦与中国人权事业的关系。在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归根到底,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梦也是发展梦、人权梦。以发展促人权是中国将发展与人权密切结合的重要方式,与联合国为倡导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推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思路完全一致。中国的减贫工作就是其中的典型实例。就过程而言,它反映了中国由党和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参与,同时实现发展和人权目标的制度优势。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成立了专门的扶贫工作机构,确定了重点扶持地区和群体,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先后实施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中长期扶贫规划。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开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提出在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历史性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7亿多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中国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中国减贫行动的巨大成果是中国人权进步的最显著标志。

总之,以“中国梦”的提出为标志,中国将“发展梦”和“人权梦”推向了新的时代。可以说,中国人权事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指导下的伟大实践。“中国梦”是对这一伟大实践的生动概括。

三、新的人权原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自此走上了独立自主的新征程。之后,中国面对诸多挑战,克服重重困难,发展历经曲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走出了一条改革开放的成功之路。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从1978年开始的4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中国不断走向繁荣、富强、文明与和谐的过程,是中国与世界互动更加频繁、与各国人民联系更加密切的过程,是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加快发展、获得突破、取得丰硕成就、形成有益经验的过程。

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史和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公报除了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发展道路之外,还专门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来之不易。

现代人权概念是世界文化交融的产物。它起源于西方启蒙运动,英国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法国的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启蒙思想家对于近代意义上人权概念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又产生了大量的人权文献,特别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89年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它们推动了人权概念和思想的形成。

中国的优秀历史文化中存在珍贵的人权文化资源。传统文化中充满了民本、民权思想,以及关爱儿童、妇女、老人的价值观。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天下为公”的概念和天下体系的思想,之后经过不断演进和发展,逐渐具有平均、平等、公平、正义等内涵。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对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对于构建更加公平与正义的国际秩序都具有启发意义。

20世纪初,在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尽头,中国出现了倡导包括人权在内的新文化的启蒙运动。当时,陈独秀就认为:“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世称近世欧洲历史为‘解放历史’——破坏君权,求政治之解放也;否认教权,求宗教之解放也;均产说兴,求经济之解放也;女子参政运动,求男权之解放也。”而且,科学与人权“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为重”。

同西方国家一样,人权思想也在近现代的中国萌芽和发展。而且,中国也为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和起草做出过杰出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原则被进一步提升到国际层面,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相比于18世纪法国的《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不但大大拓展了人权观,而且丰富了人权的内容,吸收和融合了世界各大宗教与文明的价值观。《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其中使用“良心”一词便是根据当时的中国代表、南开大学的创办人之一张彭春的建议,为了体现儒家文化的价值观而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获得彻底民族独立的中国人民翻开了人权保障新的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这部宪法以全票赞成获得通过。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第三章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普通公民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还缺乏充分理解,但在制宪过程中,制宪者已经注意到个人的宪法地位问题。在之后的宪法修改中,也基本延用了这一框架。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和损失。十年间,中国的经济、民主和法治建设严重倒退。法治的缺失给国家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带来了惨痛的后果。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在1978年做出了正确决策,开始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新征程。

从1979年起,中国连续多年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上当选人权委员会成员。1980年7月17日,中国政府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同年11月4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此举开启了中国批准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先后加入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议定书,除上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外,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没有签署或者批准的有1990年联大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2006年联大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此外,中国已经批准但是尚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过,根据2016年9月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国政府正在“继续推进相关法律准备工作”, 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1978年既是改革开放的起点,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原点,还是中国与世界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开始。

四、人权的宪法保障

1982年,中国的现行宪法出台,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新的规定。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它将原本属于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为总纲之后的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是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人权研究在中国也经历了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领域对中国进行歪曲和攻击。在此背景下,1991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专门组织会议,提出了八个研究课题,要求立即着手收集资料,编写一套人权研究资料丛书。这套丛书后来于1993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次会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学杂志社等单位纷纷召开人权座谈会。人权的讨论和研究范围迅速延伸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探讨也全面展开。法学家们先后前往南亚和北美考察人权状况,据此给中央写了六十多份报告。

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在中国政府的首份人权白皮书中,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并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邓小平高度肯定了该白皮书,他表示:“这是一篇大文章,是一篇好文章。”

1995年10月,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江泽民在接受外媒采访时谈到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公开承认人权的普遍性。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讲话,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此后的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以2863张赞成票获得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认为,人权入宪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必将对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张文显等则指出:“中国1982宪法、2004宪法修正案折射了官方意识形态关于个体、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重新考量和阐释,表现出在保持对社会平等、集体认同、共同福利的尊奉的同时,释放和归还曾被不正当压抑和否定的生命个体的个性、尊严、自由和利益,表征对于主权在民社会治理模式的反思和探索,对于中国人权事业和政治文明的推进意义重大。”

现在,保护人权已经写进了指导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也写进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2004年中国修订《宪法》,实现“人权入宪”,为中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

中国宪法的改革与发展既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成果,又是进一步扎实推进这一改革的法律基础。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体现了这一作用。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加以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使宪法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最新的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的第5次修正,其对现行宪法做出了21条修改,其中11条与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这是中国政治体制的历史性突破和重大发展。这有助于反腐和廉洁政府、廉洁社会的建设,对于人权保障同样意义重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实施是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决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是加强和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一项突破。

总之,中国现行宪法与人权密切相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表示我国宪法“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习近平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他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中国宪法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明确规定与强调,符合国际社会加强人权保障的潮流。现行宪法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

五、人权的法律保障

以宪法为基础,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因此,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也包括积极借鉴外国经验,吸收和转化以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为代表的国际人权标准。

例如,《物权法》是中国迈向第一部民法典的起点,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因为它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调整的对象是物权,保障的却是人权。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7年3月16日,历经八次审议后,《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作为权利启蒙的物权是现代社会人权的物化表达,因此《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基本人权中的财产权的一种平等保护。如何防止公权力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侵犯是《物权法》实施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颁布对于保障和完善中国的基本人权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权保障关系密切。中国立法机关计划在2020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部民法典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曾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应该具有现代精神,而现代精神的核心是应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于法院裁判时不能援引宪法,他建议把宪法中列举的权利尽可能地民事化。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国朝着制定民法典的方向迈出了坚实一步。《民法总则》通过全面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有效规范公权力的作用,为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梁慧星认为,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在具体内容方面,《民法总则》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这些都强化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于《民法总则》中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中国人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与民事法律的完善相应,中国的刑事法律同样体现了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立法进步。一方面,中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尚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是中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也充分考虑和吸收了其宗旨、原则和规则。此外,《刑事诉讼法》也兼顾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人称之为人权“小宪法”。1979年,在改革开放之初拨乱反正的关键时刻,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在它的基本原则中,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亲笔加上了一句话:“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996年,刑事诉讼法迎来首次大幅修改。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对抗式”诉讼被吸收。在最后一次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的副委员长王汉斌明确支持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许多人将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称为“毒树之果”,刑事司法中的刑讯逼供是古今中外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村民、在监狱已经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而此时,赵家已经为此家破人亡。经查,赵作海当初之所以违心认罪,完全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刑事错案的发生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关键在于要构建针对刑事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通过立法和司法预防冤假错案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的发生。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首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修正案还进一步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此次修订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这明显体现了促进人权的立法取向。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脉络反映了中国刑事法律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人权保障方向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刑法》不断修订,大量减少可适用死刑的罪名,这标志着中国刑法从“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转变,这也是受国际人权保护运动影响、侧重人权保障的表现。

传统中国有重男轻女的陋习,保障男女平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被确立为基本国策。男女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是新中国妇女解放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性别平等在中国更加深入人心。除了制定、修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之外,借鉴外国经验和国际人权条公约的标准,中国在反对家庭暴力和针对妇女的歧视方面也不断取得进展。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实现了立法突破。该法规定了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的当天,湖南省长沙市妇联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向岳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得到了法院支持。这是湖南省首份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中国第一份由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治不仅是静态的法律文本,还意味着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动态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2014 年 10 月 20至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召开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次会议承前启后,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建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在对《决定》的起草工作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决定》规定的是中国法治事业的蓝图,也是通过法治保障人权的纲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这使得公民在行使诉权时获得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杭州、重庆等地设立了巡回法庭,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司法公正;司法系统还成功加强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这四大公开平台的建设,有力促进了“阳光司法”,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这对于通过司法渠道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如此一来,缺少坚实的法律基础,不能满足依法由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获得充分、公正审判权的前提下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得到废止。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是中国日益重视公民权利、人权保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签署国家主席特赦令,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特赦作为一项宪法制度,在中国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都有规定,但是在1975年后的40年中从未适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特赦部分罪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法治和人权领域的制度自信,体现了保障人权、德治与法治兼顾的制度特征。这也是中国以法治保障人权的新实践。

六、人权的政策保障

所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都要付诸实施,这既包括刑法、民法等操作性强、传统上可以直接诉诸司法救济的法律,也包括指导性强但操作性相对较弱、除司法救济外还有更多社会保障需求的法律,后者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现法治需要落实所有法律,这不能仅仅靠司法机关,更要发动社会,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法律在打击违法犯罪时可能立竿见影,但是要真正应对社会问题,往往需要辅以科学、有效、系统的社会治理。在这一方面,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虽然不具有像法律条文一样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关键措施,是结合政府职责分配和任务制定的国家规划,是宪法和法律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化。这些政策措施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予以切实执行,它们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促进和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中国制定和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每个成员考虑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明确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但是,此后只有约30个国家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仅8个国家制定了三次以上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更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已经批准了2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明中国政府对于实施联合国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真诚态度,更展现了切实推进人权事业的坚定立场、主动性和积极性。

2008年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年份,这一年中国首次举办了奥运会,标志着中国走向世界的新阶段。也是在这一年,笔者参与了中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2009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突破,堪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事实上,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都与人权相关,但是仅仅相关还不够,还应当主动地从人权的视角来规划和行动,最大化地保障人权。首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政府开始从人权视角来规划自身工作的标志。

根据第一个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组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对首期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做了全面评估。报告指出:计划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预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其中约35%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达标。

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2016年6月14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发布。报告表示,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在总结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从2016到2020年中国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治理呈现出“大政府—小社会”的特征,还不能充分适应现代社会的治理需求。在继续发挥党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中国社会参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仍然需要提升。为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社会建设的任务,要努力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扩大公民的政治和公共参与,发挥群团组织的建设性作用。2015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北京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一年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中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包括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导言中,规定“合力推进”是制定和实施该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计划具体规定:支持新闻和网络媒体设立人权专题频道或栏目,普及人权知识,传播人权理念;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权教育、培训,培育人权文化,包括在境内外投资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支持高校开展人权通识教育,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权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能力;建设中国特色新型高端人权智库。特别是在实施与监督的章节中规定:“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内容,并在《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发挥监督作用。”

“软法”的概念源于国际法,是指那些由不同国际组织或者机构制定、未经国家正式认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发挥了指导性并具有操作性的规则。“软法”在国内法研究中方兴未艾。专业、行业性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国家机器之外进行的规范化治理产生了“软法之治”,在公共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和发挥好社会力量及其规范化治理的建设性作用,有利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这当然也适用于在全社会普及和促进人权保障。与人权相关的国家政策文件是法律与社会治理之间的一座桥梁,它们肯定并强调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人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关于人权保障的国家政策不仅促进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实,同时也密切结合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体现了国际人权法的宗旨、目标和精神。这些政策包括2007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13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及2011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以《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 为例。它开篇就规定:“为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考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会发现,其篇章布局、术语使用、具体举措、人权工作任务与指标的设置,也都兼顾了国内法和国际法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在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上不断前行,已经进入有计划、有步骤、迅速发展的时期。

七、促进国际人权治理

国内现代化建设和人权事业的持续发展为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奠定了坚实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了“韬光养晦”的外交政策,这符合当时和之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中国的国情,有效扩大了对外交往与合作。

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双重标准曾经严重影响联合国的人权工作。自1990年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一度出现了西方国家以“中国的人权状况”为名提出的反华提案。中方根据程序规则,以不采取行动的动议还击,即要求委员会对西方的提案不采取任何行动,不讨论也不表决。在人权委员会上中国连续11次挫败反华提案,这说明政治性、选择性地指责具体国家的动议不得人心。中国主张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话和交流。中国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西方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多轮对话,邀请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的众多人权官员和专家访华,并派出代表团赴一些国家就国际人权领域的问题交换意见和看法。

40年来,中国在国际人权交流领域日益活跃。1995年9月,中国在北京举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此次大会也是妇女权利保障史上一个里程碑。2003年12月,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颁发了联合国人权奖。自1989年起中国开始派出观察员参加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1992年就派出总人数800人的工程大队赴柬埔寨。截至2018年1月24日,中国累计派出维和人员近4万人次。2015年,习近平出席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在会上他宣布建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该基金在斡旋调解、维和及反恐能力建设、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难移民等领域开展了30个具体项目。

中国积极参加人权领域国际规则的起草和制定。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公约的起草工作,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推动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除公约之外,中国还参加了《发展权利宣言》《保护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和平权利宣言》等人权文件的起草。

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对于已经批准或者加入的人权公约,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认真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并充分考虑人权审议过程中有关国家和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对外政策的调整逐渐提上日程。作为对世界经济增速贡献最大、经济总体规模和实力不断增长、国际事务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国际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的中国来说,大国外交既是中国外交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的期望。

例如,2006年联合国改革人权机制,撤销人权委员会,建立人权理事会,此后在所有按规则可以参选的理事会选举中,中国均成功当选。而且,2016年10月28日,中国第四次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时,中国的得票数高达180票,足以显示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事业所取得的成就的认可,也可以看到各国对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中发挥作用的深切期望。新的形势意味着,基于改革开放不断取得的成就,中国外交在世界上应有更多的作为、担当和贡献,也意味着要承担和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报告中写入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概念,并提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对外关系新主张。报告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表述。并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始终主张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坚持和发展,是宪法性原则、目标和理念。

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治理也是中国倡导的新型国际治理的组成部分。国际人权治理的目标和模式决定了各国及其人民能否平等、公平、公正地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各国应当通过国内努力与国际合作的合力,共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3年3月,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重要演讲。他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数年来,习近平多次在国际国内的重要场合谈及人类命运共同体。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人权领域突出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了和平权与发展权。习近平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提到了两个“坚定不移”,即中国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中国将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国际社会要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他强调,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

2015年9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涵。2017年1月,习近平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习近平主张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017年2月27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于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开幕当天,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章。文章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植根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契合国际社会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共同愿望,为应对当前突出全球性挑战指明了根本出路,对完善国际人权治理也具有重要启示。”

中国的主张在联合国引发了强烈反响。2017年2月13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呼吁国际社会本着合作共赢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加强对非洲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这是联合国决议中首次写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7年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5票赞成一致通过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决议强调,应本着合作共赢精神推进地区合作,以有效促进阿富汗及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7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的两个决议,明确表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首次被写入人权理事会决议。

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该决议体现了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机构对全球人权治理的新认识、新主张,决议首次将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写入联合国文件。它强调各国要坚持多边主义,加强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实现合作共赢。其途径就是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标志着中国的主张逐渐成为世界的主张。

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新时期中国外交的重要指导,蕴含着深刻的国际法内涵。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还将深刻影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互动以及国内与国际法治的发展。在此意义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的重要主张,是中国对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贡献。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提出的概念和主张在联合国获得了肯定和认可,但是不能急于求成或者在短期内寄予过高期望。在国际法意义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决议文件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生成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在形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正式国际法的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但还不是正式的国际法。国际法是一个成熟度更高、稳定性更强的话语、规则和专业人才体系。一国对于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法方面的积极贡献,往往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

中国的人权理念、思想和主张反映到国际社会、呈现在多边舞台上这一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是中国单方面表达和传输话语的过程,而是一个与国际社会互动,相互沟通、学习和理解的过程,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主动发声、积极融合的过程。

中国在国际人权治理中如何对待既有国际人权框架和体系?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荷兰学者汤姆•茨瓦特(Tom Zwart)发现,中国的人权观无意挑战既有的人权机制,而只是挑战西方对这一人权机制的某些解释。中国愿意在现有人权机制内行动,而不是在人权机制外加以质疑。2018年2月2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俞建华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次会议上阐述了中国的立场和主张,他表示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下,中国主张以发展促人权、以安全促人权、以合作促人权、以公平促人权,“中国始终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始终积极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指引下,中国不仅在国内有效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也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治理,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智慧。

八、结语

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不仅经济快速发展,而且在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也不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使得中国的人权事业不断进步和发展。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基础上,中国形成了新的人权自信。

正如习近平在2015年9月1日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所说:“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如何正确看待一国的人权发展呢?2012年2月14日,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在美国国务院出席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Joseph Biden)和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Hilary Clinton)共同举办的欢迎午宴并致辞,在致辞中就人权等问题开诚布公地交换了意见。他表示,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的挑战,中国政府将继续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他特别强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始终牢记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不会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是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发生巨大进步;改革开放使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不断突破,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权事业在适应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依法推进、全面推进、渐进推进,并逐步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国际人权治理贡献智慧和力量。在包括“发展梦”和“人权梦”在内的中国梦的鼓舞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既植根于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又越来越紧密地与世界相连,越来越深刻地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精神相通。在改革开放40年后,中国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将更加坚定,也将迎来人权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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