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来源:人民论坛网     发布日期:2020-03-0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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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防控,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立法基础,规范执法行为,筑牢司法防线,提升守法自觉,不断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一要夯实立法基础。加强和完善立法是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制度基础。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应急状态确认与宣布,疫情预防中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疫情监测、预警及疫情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中的疫区宣布、人员隔离、场所封闭、交通管制、疫区封锁、紧急调集调用、临时征用等应急处置措施及医疗防护救治、物资储备、资源调度等救援保障措施,以及应急期间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依法防控疫情及应急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特有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但是,在这次疫情防控大考中,我们以问题为导向,不难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传染病分类及应对措施设置尚不够科学,地方政府宣布和调整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够明确,疫情信息公布的情形和权限尚不够具体,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尚待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尚待细化,生物安全立法尚待推进,诸如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性尚待加强。因此,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了适应疫情防控应急需要,可以选择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立法模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7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进一步夯实立法基础,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律规范体系。

  二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执法是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公安、交通、医药、商务、市场监管、新闻舆论、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卫生防疫、慈善福利等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隔离患者或疑似患者,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实施交通管制,停工停产停课,临时征用设施设备,整合医疗资源救治病人。这些疫情防控措施,大多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以其权威性、应急性和普遍约束力,为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在这场疫情防控战役前期,疫情信息管控、防疫物资调配、防控措施选择等方面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简单、过度、粗暴执法时有发生,尤其是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恶劣。因此,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这个关键环节,首先要做到主体适格。要坚决取缔和整治那些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乱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既要恪尽职守,又要谨防越权。同时,要做到措施适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在这个非常时期,不仅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而且要精准执法,柔性执法。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按中央指导意见区分各种不同的情况,严格执法司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严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该做思想工作的,要多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严格防止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既体现严厉打击,又体现人文关怀。

  三要筑牢司法防线。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依法防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对依法防控疫情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依法打击故意传播疫情或者放任疫情传播、故意隐瞒感染症状拒不配合隔离,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造谣滋事,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诈骗防疫物资等犯罪,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通过民事诉讼,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有关的民事商事纠纷,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及时修复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信心。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司法工作,人民法院要从及时查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保障诉讼权利、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办案安全等方面,提高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办案效果。人民检察院要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强对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积极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案件,建立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专门工作机制。当前要落实中央政法委等部门2月26日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四要提升守法自觉。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觉守法是不断强化公共卫生及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重要支撑。启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生活、人身自由采取限制甚至强制措施。应急状态无疑是一种非常状态,在这种非常时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权利自由被暂停或减让,而一些义务责任则被增持或扩展。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入疫情防控时期,公民有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及时获得救治的权利,有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患者或疑似患者有不受歧视的权利,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对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等等。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必须执行人民政府(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必须配合财物征用和活动限制,做好自我防护,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等等。这次疫情防控是一场前所未有的人民战争,公民守法自觉,是全面打赢这场特殊战争的广泛群众基础。守法自觉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行动。疫情发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响应中央决策部署,服从政府防控措施,配合社区有关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也不难发现极少数人不服管控,信谣传谣,隐瞒疫情,逃避责任,甚至恶意传播,抗拒执法,严重妨碍了防控大局。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升守法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守法习惯,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夺取疫情防控的最后胜利尽责任、做贡献。

  (作者: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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