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1日下午,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与刑事法务方向的学生齐聚法学楼东附一楼会议室,继续参加本学期“刑事控辩技巧”课程学习,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公诉人出庭规范与技巧”,由湘潭大学-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邀请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梁驭骁主讲,本次课程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基地执行主任黄明儒主持,湘潭大学法学院张永红教授担任与谈人,参与本次课程的嘉宾还有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莉、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肖晗副主任、季思律师、邓鹿瑶律师等。
环节一:主讲
讲稿主要分为导言、庭前准备、法庭讯问、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和公诉人的庭审形象几部分。
在课程导入部分,梁驭骁主任着重强调了出庭规范、出庭技巧与正道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检察官在承担出庭与指控任务工作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是公诉机关的核心和根本职能。除此之外,公诉机关同时还需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梁驭骁主任对“法律监督权是否威胁审判权”的争议给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监督权并不能威胁到审判权,因为监督权必须深入到诉讼活动中去,权利的履行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而进行,也即这种监督权受到程序的制约。其次,当法律存在漏洞时,由于语言的局限性,有时还需要借助诉讼程序的思想来进行填补,这就涉及到如何运用出庭技巧来维护权益来实现程序的完整性。至于何为正道,那就是公诉人要心怀正道,不能只讲技巧不讲道义,而要以道驭术。应当舍弃为了赢得公诉只论技巧的公诉思想。
关于庭前准备,梁驭骁主任首先讲述了为何要进行庭前准备的三个层面的理由:出庭准备是直接服务于出庭,保障公诉人掌握主动权;提高庭审效率,推进庭审进度、加强庭审效果;出庭准备有利于稳定公诉人的临庭准备。然后介绍了庭前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1.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2.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3.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4.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5.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6.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7.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紧接着讲述了在庭前准备中必须掌握以下几项技巧性工作:1.对照起诉书梳理证据;2.再次提审被告人;3.加强与主审法官的协商沟通;4.开好庭前会议,防止旁生枝节,将突发情况的概率降到最低。
关于法庭讯问,梁驭骁主任讲了五点内容。第一,法庭讯问的目的,是为之后的举证工作奠定基础。第二,法庭讯问的5个规则:相关性规则意味着要排除不相关证据避免其导致程序变得冗长;禁止诱导性规则是指讯问不得具有强烈的暗示性,并举例说明何为诱导性的发问方式,如果答案已经包含在所提问题之中,且问法不同于一般发问的方式,不符合一般人语言交流的习惯的话,就属于诱导性的发问;单一提问规则:把很多问题集中在一起提问;禁止假设规则:事实并非客观的存在;意见排除规则。第三,庭审讯问应当掌握的几个技巧性问题:1.庭审讯问应当是“明知故问”;2.讯问与论证相结合;3.概括、复述被告人的回答:当被告人回答不具有突出性,可概括复述;4.适时补充发问;5.冷静对待辩护人提出的异议;6.简单讯问:面面俱到不可取,犯罪构成要件某些要素没有意义,按照犯罪构成要素、定罪量刑的事实来进行重点讯问,简洁明了,抓住最为关键的部分即可。7.注意讯问语气。第四,四种常见情形的应对:1.对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的讯问;2.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在法庭的讯问——了解被告人的态度,为被告人从重量刑事实的提出做出铺垫,以便庭审的顺利进行;3.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发问——突发情况,部分翻供部分不翻供,对没有翻供的部分要进行讯问;认真了解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揭穿被告人的谎言,并且注意讯问要简短,因为虚假信息不值得浪费程序时间;4.是否可以不发问——在普通程序和速裁程序,需要考虑讯问的必要性,不必要事项在普通程序中也可以不讯问。第五,对法庭讯问、讯问阶段“反对”的作用,即应当反对诱导、反对不合法、反对不相关、反对假设、反对推测、反对重复、反对模糊。
关于举证和质证部分,梁驭骁主任首先讲述了举证应当满足基本的要求,即思路要清晰;对证据的举证要客观全面,对指控无意义的可不进行列举,但是要对此说明为何排除证据;要形成有逻辑的体系;证明目的要明确;举证要突出重点事实。在达到举证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要确定举证顺序,梁驭骁主任认为举证顺序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去确定,根据罪名关系、时间关系、难易程度、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组合确定。接着讲了举证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即必须重视证据的说明、举证段落说明、举证的目的、证据的情况、举证情况的概述说明;说明这些事项的同时也要掌握举证时机,程序性事实有争议时要进行举证,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举证说明。最后分享了公诉人对辩方质证的一些应变技巧:1.以质证问题是否影响证据证明力为出发点;2.从所举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来质辩;3.从被告人、辩护人的质疑中找出矛盾或错误进行质辩;4.通过有针对性的举证来质辩;5.争取思考时间6.对辩护方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质证意见应当同意或默认。
因为时间关系,有关法庭辩论和公诉人的庭审形象,梁主任只是简单地分享了他的几点经验,并未展开。
环节二:与谈
主讲结束后,主持人黄明儒老师对梁驭骁主任的精心准备与真诚分享表示感谢与肯定,并认为本次讲授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理论充实,希望大家认真消化,以便为将来的司法工作做好思想贮备。
在与谈环节,张永红老师首先充分肯定了梁驭骁主任的讲述内容,认为他的讲解全面细致并且突出介绍技巧与方法,语言表达精炼准确,流畅性很强,个人很受启发。并且对梁驭骁主任在前言部分讲的出庭规范与技巧以及和正道之间的关系内容,表示十分赞同,他认为正道非常重要,虽然抽象但是确实具有高于规范和技巧的价值,实现正义是最终的追求。张永红老师向梁驭骁主任请教了质证阶段是否可以就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质证这样问题,梁驭骁主任认为庭审的质证除了对证据的三性质证外,可以对证据目的进行质证,但是应当牢牢把握质证对三性的证明这一关键,也要注意与法庭辩论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程度的关系。
环节三:自由提问
在自由提问环节,第一位提问的嘉宾是肖晗律师,他的问题是如果在案件中发现有诸如自首等有利于被告的情节在原审判决中没有被注意到时,“如何看待认罪认罚与上诉的之间的关系?”梁驭骁主任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原则上不允许上诉。因为认罪认罚的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恶意上诉违背了该程序所要达到的规范效果,所以此时被告人没有按照程序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也不能因为上诉就剥夺权利。认罪认罚就虽然实质上意味着上诉权利的放弃,但是在案件事实可能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亡,此时被告人可上诉。
第二位提问的嘉宾是季思律师,他向梁驭骁主任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案件在一审过程中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且被告人也已认罪认罚,但是由于辩护人的失误导致该情节未被提出,那么公诉机关是否应当在进行公诉意见时提出被告人具有该情节?梁驭骁主任对此给出肯定回答。第二个是关于证据的问题,法官对有关被告人品行的证据往往以不具有相关性这一理由来否认,那么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梁驭骁主任认为,首先要明确证据要证明什么内容,其次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确实对品行证据持不采用的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是案件证据,但也可以提交给法庭,法庭采信与否不是判断提交案件材料与否的标准。
第三位提问的是谈乔雪博士生,第一个问题: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是如何考量社会效果和公众认同?第二个问题:公诉人在出庭指控犯罪的过程中,是否有义务释明法律的相关专业术语?梁驭骁主任对此回应,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普通人,逻辑推理的概念和逻辑推理的方式都不一样,对案件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以上都造就司法裁量的结果异于社会普通人的理解。法律人是理性的,需要运用法律规则去处理问题。
第四位提问的是宋昊原同学。他问到:讯问中是否可以举证,对被告人的虚假陈述提出证据说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逃避回答问题,做虚假陈诉是否可以采取措施?梁驭骁主任回应道,讯问过程不允许举证,但可以对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做出提示性的概括说明,防止虚假信息带偏庭审的走向;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问题的引导,但是不能让其强行回答或者采取措施。
第五位提问的是成文祥同学。他问到,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举证的顺序问题?是否有可以适用的标准?就涉黑涉恶的共同犯罪案件,共犯人涉嫌不同的罪名犯罪,其犯罪行为时间也不相同,那么对这种复杂案件是采取单一标准确定举证顺序还是其他标准去确定举证顺序?梁驭骁主任耐心地解答:首先举证标准是由公诉人确定的。其次对于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应当先就个罪事实进行举证,因为个罪事实构成要件比较单一容易确定,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比较复杂,则往往是在确定个罪构成的基础之后,再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否成立,这个过程还需要对组织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特征做出判断,结合共犯人数、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影响程度、经济实力雄厚特征等因素去认定。犯罪的时间点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犯罪的连续性有重要意义。
环节四:总结
在讲座结束之际,黄明儒老师对本次“公诉人出庭规范与技巧”课程效果表示了肯定,认为今天的课程能让同学们对公诉人出庭的规范与技巧中的相关事项有更多的了解,梁驭骁主任作为全国优秀公诉人的优秀品质值得每一位同学学习,也希望梁驭骁主任将来更多地来湘大授课,给在校学生更多机会接受的指导,最后对梁驭骁主任的本次精彩授课再一次表示衷心地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