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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刑法面临的新问题”学术研讨会 第二单元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3-06-14     查看次数:

在第二单元的研讨中,共有八位主题发言人、三位与谈人。本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黄明儒教授主持。

 

中山大学法学院庄劲教授以《从立法到司法:数据犯罪的刑法应对》为题发言。庄教授认为对数据犯罪,不仅应重视立法研究,更应当重视司法研究,重视数据不法行为与传统犯罪的联系。他指出司法上对数据犯罪依赖于狭义数据罪名,而当狭义数据罪名供给不足时,往往寄望于立法完善。在此,庄教授提到了有关学术上的立法建议,如滥用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妨害数据流通罪等。庄教授认为这种立法依赖具有残缺性,认为解决之道在于重视对数据犯罪的司法应对。庄教授以外挂篡改数据的定性为例阐明了他的观点:数据不法行为之所以值得处罚,是因为它侵犯了现实的法益,且大部分的数据不法行为,都可以透过法律解释,将其还原为传统的对现实法益的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贾健教授以《ChatGPT所带来的刑事风险问题》为题发言。贾教授认为开发者能够判断ChatGPT可能基于某个预训练数据而产出相应的内容,但无法确定其产出该内容的具体逻辑,因此可以认为在ChatGPT运行的整个过程,包括数据挖掘、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过程中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开发者无法完全掌握其运行逻辑,而只能施加一定的影响。之后,贾教授运用场景化的描述向我们展示了ChatGPT不同于传统人工智能的强大的逻辑分析能力。贾教授抛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ChatGPT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吗?贾教授认为Chat GPT与人类主体有本质区别,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ChatGPT不具有反思的能力,也不具有对存在的体悟。接着贾教授分析了ChatGPT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并提出了应对之道。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邱帅萍教授以《数据时代刑罚体系的转变》为题发言。邱教授首先提出刑罚体系的转变与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历史上每一次重大社会转型都会导致国家刑罚体系发生结构性改变。他指出,社会整体上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阶段,这次社会转型会不会引起刑罚体系结构性改变?接下来,他作出了大胆的畅想——信息社会可能会引起刑罚体系的改变。他提到了以下几点猜想:生命刑和监禁刑的适用范围会不断限缩,地位会不断下降;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会不断扩大,地位会不断上升;资格型的种类会不断增多;名誉刑有可能会回归,但执行方式会跟以前不同。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博士以《网络爬虫行为的罪责认定路径:范式选择、数据确权与利益平衡》为题发言。首先,王博士指出借助网络爬虫这一技术手段来批量抓取数据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极大争议,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数据获取行为是否取得授权。接下来,他对比了我国刑法与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现二者均存在法条表述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因此需要在法律解释层面通过适当的分析路径和理论范式予以限定。关于授权的认定,他认为合约权利标准和技术障碍标准各有利弊,二者并非互斥择一,而应是递进互补的关系。此外他还提到了我们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往往会忽视的一个问题,即数据权利的归属问题。他认为应当在不同场景下进行类型化的分析。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陈磊主任以《数字检察监督的治罪与治理效能》为题发言。陈主任介绍了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情况。为落实中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战略部署,检察机关在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现阶段的法律监督具有被动性、碎片化和浅层次的特点,任何违法行为都有信息链条,运用大数据进行筛查、比对,许多潜在线索就有可能显现出来。大数据的运用,让检察监督实现了从个别、偶发、被动和人工的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和智能的监督,监督质效大幅提升。他以浙江和北京为例,向我们展示了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在实践中的运用,并通过两个现实案例生动形象地说明了大数据检察监督的治罪与治理效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禹博士以《网络爬虫的刑事风险: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为题发言。孙博士结合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刑事案件,对反爬虫破解措施进行了简明清晰的介绍。然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概念的判定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现阶段普遍适用的“意愿说”存在过于宽泛、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他主张“技术说”,提出可以引入计算机科学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对“侵入”作更加清晰和科学的界定。

湘潭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霞博士以《数字暴力致人死亡的刑法规制》为题发言。博士从数字暴力对传统暴力结构要素的重组的角度对数字暴力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对当前数字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在上述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她进一步数字暴力致人死亡的本质属性进行了界定:数字暴力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权力,并冲击着国家垄断权力的基石。最后,对数字暴力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进行了简要总结认为这是违法性的转嫁。

法律出版社辞书·融出版编辑部主任朱峰博士以《大数据时代刑事领域出版选题规划》为题发言。朱主任首先在此前专家学者们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强调,希望刑法能够在大数据背景下更好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其次是数据安全问题一方面,数据在传送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攻击;另一方面数据本身包含了大量的敏感信息因此,刑法领域需要运用法律的规制和技术的手段,来预防和应对上述安全威胁。第三是数据证据问题,当今数字证据和数据分析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由数据形成的证据,有时会存在错误偏见和不完整,乃至算法的不透明度,这个问题需要被关注和解决最后是关于数据伦理规范的建立问题,她倡导各位专家学者能够更广泛和深入地就数据伦理规范领域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

与谈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彭辅顺教授认为:八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非常丰富,可归纳为四点:第一,既有面向司法的研究,又有面向立法的研究。第二,既有对问题的提出、归纳,也有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孙博士“网络爬虫的刑事风险”的报告就是很好的例子。第三,除了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以外,也有对理论上的探讨。第四,既有推进性研究,也有开拓性研究。最后他总结道,当前的刑法对数据犯罪的全过程的覆盖性规制可能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当采用刑法解释的路径解决不了问题时,可能就要展开立法工作。对此他认为关于数据犯罪的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一是哪些数据侵害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二是哪些类型的数据应纳入刑法规制,三是如何构建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

与谈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王奎副教授首先肯定了庄劲教授在“数据犯罪的司法应对”报告中的思路,认为不能出问题就通过刑事立法来解决,当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一定的规制时,立法应当是最后的手段。此外,他对贾教授“ChatGPT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报告中关于ChatGPT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人工智能当下的很多操作还不能称之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但是可以通过对制造和使用人工智能的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实现规避这一刑事风险的目的。之后,他对邱帅萍教授“数据时代刑罚体系的转变”报告中对“断电”的规制手段的想法,提出了不同意见。最后,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手段的判断,他认为还需要结合行为的对象进行具体判定。

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灿华博士主要围绕三个关键词展开。第一个关键词是网络刑法的新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伴随着网络犯罪的高发,亦带到了新的刑法问题,给传统刑法制度与理论带来了较大冲击。第二个关键词是未来刑法的新图景,他指出,探讨任何一个刑法问题的时候,可能都难以脱离刑法传统的理念、原则和规则。但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可以带来无限的想象,在这无限的想象中,刑法究竟如何走出一条自己的路,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三个关键词是刑法知识的新发展。他认为,想要构建中国独立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就需要去思考,在网络时代究竟哪些犯罪问题是真正的新问题,如何通过创新的刑法理论回应网络时代五花八门的新刑法问题。同时他也指出要有世界胸怀,在研究中国问题的同时研究世界问题,为当前世界各国网络犯罪的解决提供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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