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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新进教师教学辅导暂行办法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     发布日期:2017-10-16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加强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提升我院新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辅导工作以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为指引,以师德教风建设为核心,以提升专业技能为导向,以教学改革为抓手,重视理念引导、过程提升和成效检验。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新进教师,是指入职不满一年且在入职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不满一年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导周期为一学年。

第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新进教师参加各类高水平专业教学培训,鼓励支持新进教师参与各项教学改革及研究。学院定期邀请督导团成员、优秀教务管理工作者等开展教学辅导专题讲座等活动,帮助新进教师掌握学校、学院教学相关政策要求。学院教学委员会、各学科组负责协助本项工作。

第五条  新进教师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可自主联系或由学科组推荐本学科一名全职在岗专任教师作为辅导教师,并报学院统筹审定。

第六条  新进教师与辅导教师应当共同商定具体教学辅导计划并开展听课评课、教学谈心等活动。新进教师应积极主动就有关教学进展、心得体会、意见建议等向辅导教师进行汇报交流。对于教学环节中出现的各种疑问、问题,新进教师必须及时向辅导教师报告。新进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前,应当将教案等教学资料提交给辅导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学任务结束后,新进教师应将教学质量分析、考试情况统计分析表等相关资料提交辅导教师进行总结分析。

第七条  对于新进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提出的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辅导教师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帮助。对于重大问题,辅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反映。

第八条  辅导教师每学期完成不少于4个课时的听课任务,并在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听课评课记录。

第九条  学院定期举行新进教师教学辅导总结工作会议,新进教师、辅导教师进行教学辅导工作汇报。

第十条  学院原则上为每位教学辅导教师计算20个教学工作量(非自然课时)。每学年结束后根据辅导教师的工作成效最终确定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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