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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暨评审办法(2024年版)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发布日期:2024-02-24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学科研究实际情况及科研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论文计分

1.发表法学类CSSCI刊物论文一篇160分

2.发表其他类CSSCI、SSCI、SCI(一区、二区)刊物论文一篇80分

3.发表CSSCI扩展版刊物论文一篇40分

4.发表北大核心、SCI(三区、四区)、EI、CSCD来源期刊论文一篇25分

5.发表省级刊物论文一篇2分

第二条:学术著作及教材计分

1.出版专著一部25分

2.出版教材一部10分

第三条:学术会议论文计分

1.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0分

2.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2分

3.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的论文,每篇2分,获其他等级的,每篇1分。

4.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分。5.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的论文,每篇1分。获其他等级的,每篇0.5分。

第四条:科研项目计分

1.国家级项目一项10分

2.省级项目一项2分

3.学校项目一项1分

4.学院项目一项0.5分

第五条:竞赛获奖计分

1.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3分

2.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3.校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4.院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第六条:非学术类荣誉获奖计分

按照竞赛获奖计分办法减半计算。未有等级的,按二等奖计算。

第七条:社会工作计分

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及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5分、2分、1分;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媒体报道者,分别计5分、2分。

2.学生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校级(市级)、院级(区级)活动志愿服务者,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活动志愿服务级别以证明或证书盖章单位级别为准。)

3.担任校团委研究生会主要干部计3分;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计2.5分;校院团委研究生会部长、党务助理、支部书记、湘江青年法学主编团、法律诊所所长、知识产权协会会长、信用风险管理协会会长计2分;校院团委研究生会副部长、班长、班级团支书、法律诊所部长(副所长)、湘江青年法学编辑、知识产权协会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协会部长计1.5分;法律诊所副部长及其他成员、湘江青年法学编辑助理、知识产权协会副部长及其他成员、信用风险管理协会副部长及其他成员、支部副书记及其他支委、寝室长、班级其他班干部计1分。

担任多个职务的,不累加计算。

第八条:集体获奖项目,第1名的分值为80%,第2名的分值为40%,3名及以下的为20%;没有排名的分值均为80%。

第九条:科研项目仅限于学生科研项目,多人参与的,主持人的分值为80%,第二参加人的分值为40%,3名及以下的为20%。(如果团队能分出排名,按前述实施,否则按主持人80%,其他参与人不分先后以25%计算)

第十条 :同一、相近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立项的,按照最高级别档次的分值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 著作合著的第一署名的分值为80%;第二署名的为40%,第三及其以下的为20%;教材副主编计4分,参编者1分。

第十二条: 论文只计分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参评人为第二作者的,分值×80%;论文以见刊时间为准;省级刊物需发表四个版面以上才计分;高级别报刊、文摘、智库成果等按学校、学院科研政策进行折抵。高级别报刊、文摘、智库成果只计分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参评人为第二作者的,分值×80%。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2.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

3.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

6.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7.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生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10.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11.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2.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3.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14.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15.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第十四条: 已用于往年国家奖学金参评的计分材料并成功获评的,不得再次用作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举需加分事项或加分存在异议事项,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计分数,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国家奖学金的基础。学术成果和科研成绩等特别优秀的,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可以不受本办法计分的限制。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就存有不同意见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指导老师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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