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2、湘潭大学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院友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3、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君泽君”优秀教师奖评审办法
4、君泽君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5、飞跃·锦标基金章程
6、湘大法律人基金章程
7、调解谈判与建筑房地产法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是一个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发起、为本学院优秀学生提供资助的专项基金。设立“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扶助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以及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学院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募捐活动以及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本基金实行专门的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账户挂靠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由该基金会负责本基金的账户管理和基金增值营运,由根据本《办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募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募集
第四条 本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国内外院友的捐赠;
2.学院教师的捐赠;
3.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赞助;
5.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依照《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成立由院友、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基金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基金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基金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基金账户。
第九条 本基金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三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学院的公益事业,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和加强管理,设立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法学院院领导、法学院各院友分会会长、大额捐赠人和大额捐赠单位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募集的统筹规划和审批基金的资助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法学院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基金募集计划的具体执行和基金使用方案的拟订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本学院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可随时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救助申请表》,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每一年度的9月10日之前搜集和整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确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制作统一的基金资助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实施扶助基金的发放。学院在助学基金的基础上设立“法学院院友奖学金”,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品学兼优本科、研究生进行奖励。奖励计划应与上述资助计划同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在批准之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直接的资金资助以外确立其他的资助方式,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使用条件和规则审查基金资助方案,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在法学院的网站上公布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捐赠人可以随时检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基金的声誉。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规范管理。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邀请捐赠人代表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布。此种审计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湘潭大学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院友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支持湘潭大学法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提升,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更加优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湘潭大学法学院院友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慷慨捐资,特设立“湘潭大学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本基金下设针对学生的院友奖、助学金专项。为规范湘潭大学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院友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名额及奖励、资助标准
从2014年起,湘潭大学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每年支出6万元作为院友奖、助学金,集中奖励、资助一批学生。其中:设奖学金3万元,奖励10人,包括:研究生5人,本科生5人,每人奖励3000元;设助学金3万元,资助10人,包括:研究生5人,本科生5人,每人资助3000元。
因疾病、突发事故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学生,还可以向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申请临时特困补助,补助的发放与标准由法学院院务会审批,最高不超过1万元。此项支出可以不在每年6万元的奖、助学金之列。
二、申请条件
(一)院友奖学金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爱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专业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20%以内,参评当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4、系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院友助学金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爱校,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系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三、评选办法
(一)评审机构:法学院院友奖、助学金的推荐、评选、审批工作由法学院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院友代表参与。每人获得奖助学金每年不超过一项。
(二)评选程序
1、组织动员:每年下半年,学院向全院在校学生发布院友奖、助学金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
2、申请参评:4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意愿参评的研究生向学院研工办、本科生向本科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潭大法学院院友奖学金申请表》或《湘潭大学法学院院友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干事提交,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书复印件,申请资助的学生还需要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一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与学院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
3、汇总初评:5月20日前,学院研工办和学工办汇总申请材料,按奖励、资助条件进行评审,产生初选名单;
4、初评结果公示: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并复方;
5、法学院院务会审核: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奖励、资助名单提交法学院院务会审核,并由法学院院长签署审批意见;
6、公布获奖、 助学金名单:6月10日前,在全院张榜公布并在学院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在同期《湘大法律人》专刊上公布获奖名单;
7、院友奖、助学金发放:6月20日前,由法学院邀请院友代表回校,和法学院一起为获奖、助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助学金,并颁发获奖、资助证书;
8、相关材料整理建档。6月30日前,学院将本学年度的院友奖、助学金发放相关材料整理建档。
2014年3月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君泽君”优秀教师奖评审办法
基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签署的合作协议,君泽君在我院设立奖教基金,奖励我院教学工作表现优秀、科研成果比较突出的教师。为充分发挥该奖教基金的激励作用,保障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设置
本奖励的名称是: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君泽君” 优秀教师奖。本奖励分两大类,即:教学类优秀教师奖与科研类优秀教师奖。
从2014年至2023年,君泽君连续十年每年资助5万元,每年奖励10名,每名奖励5000元人民币,每年12月下旬评定年度奖励名单,其中教学类优秀教师奖6名,科研类优秀教师奖4名。
第二条 教学类优秀教师奖评审细则
1.参评条件与初步参评资格
在每年度(本年2月至次年1月)内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师均具有参加本年度评奖的初步资格。“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是指:参评教师应至少承担一门根据本科专业(包括本部和兴湘的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不含法学第二学位)培养计划开设的本科课程(课程性质不限),并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独立完成该门课程所有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
2.评审前的准备
(1)参评教师名单汇总表的制作与分发
本科教务干事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制作本学期符合本条参评条件的教师名单汇总表,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教师姓名、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总课时、周课时、授课对象、上课时间与地点。(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
本科教务干事将制作好的汇总表分发给所有领导和教指委成员。对汇总表内容有异议的,应向本科教务干事提出,由本科教务干事将该异议提交给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进行核实。
(2)听课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课堂情况评价表》
学院根据汇总表信息明确领导和教指委成员听课的任务分工。确领导和教指委成员根据其任务分工,按照汇总表记载选择听课的时间、地点,每次至少听满一个课时,并填写好《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课堂情况评价表》,并在学校下发的听课记录本上做好相关记录。听课人员填写的《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课堂情况评价表》应及时交给本科教务干事,本科教务干事应妥善保管。(《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课堂情况评价表》见附件二)
本科教务干事应将汇总表提交给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请求督导团成员下课堂听课,并填写《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课堂情况评价表》。
(3)课堂调查与《课堂情况调查表》
针对汇总表上的课程,学院应于课程结束之后考试之前组织课堂调查,要求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逐项评价,并填写好《课堂情况调查表》。(《课堂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
(4)档案管理
本科教务干事应根据汇总表的名单序号整理《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课堂情况评价表》与《课堂情况调查表》,制作评奖档案。
3.评审会议的召集
每年12月下旬,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应邀请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代表、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代表、院务会议成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召开本年度“君泽君”优秀教师奖(教学类)评审会议。
4.最终参评资格的确定
本科教务干事向评选会议汇报参评资格审查情况,并就调停课、代课、学校抽检、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等情况进行汇报,由全体参会人员讨论决定最终参评资格。如参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会议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本奖励的评奖资格:(1)本评奖年度内,经学校或学院认定存在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2)本评奖年度内的任一学期调停课3次以上(不含3次,以本科教务干事备案的调停课记载为准);(3)本评奖年度内,在学校督导团组织的试卷、毕业论文等抽检中被认为存在明显差错的。
5.评审会议投票表决
如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属于评审会议所确定的具有最终参评资格的教师范围,该教师应回避,不得参与投票表决程序。
回避人员以外的评审会议参加人员,每人可以填写不超过6位的教师姓名。所获票数排名前6位的教师获评本奖励。如第一次投票有票数相同且无法最后评定的情形,评审会议应就获得相同票数的教师进行第二次投票,直至能够依据票数多少确定最后评定名单。
第三条 科研类优秀教师奖评审细则
1. 评定方法及奖励对象的确定
科研类优秀教师奖的评定采用计分制,我院教职工年度科研得分前4位的老师为奖励对象。如出现多名教师得分相同且超出奖励名额情况时,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科研成果情况投票决定奖励人选。
2、计分标准
(1)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6分;
在CL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3分;
在其他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2分;
在非法学类一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3分;
在非法学类二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2分;
在一般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1分;
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认定的外文期刊上以外文发表学术论文的,一篇计2分;
被《新华文摘》(不含“论点摘编”)转载的学术文章,一篇计3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不含“论点摘要”)、《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不含“学术卡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文章,一篇计1分。转载类文章如属上述各款计分对象的,计分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2)出版学术专著的,每部计2分。
(3)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每项计4分;获得法学会、司法部、教育部科研项目的,每项计2分;获得省级科研项目的,每项计1分。项目认定时间以批文为准。
(4)获得省部级以上社科成果奖的,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成果奖计分仅归属于排名第一的成果奖获得者。
3、科研成果的认定
(1)本办法所涉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必须是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本办法所涉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应为一个奖励年度内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
4、评审机构与程序
院学术委员会、君泽君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科研类优秀教师奖的评审。每年度12月底科研干事对全院教职工登记的科研成果汇总计分后,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讨论决定年度科研类优秀教师奖获奖名单。
5、撤销与追回
科研类优秀教师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所获荣誉,并追回所得奖金,且三年之内不得参评科研类优秀教师奖:
(1)学术成果有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2)科研项目因为学术不端行为被撤项的。
第四条 奖励发放
本奖励由“君泽君”奖教基金资助。
学院应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制作相应奖励证书,及时发放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起施行。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4年6月
君泽君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支持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育事业的提升与发展,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更加优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秉承合作共赢的原则,决定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立“君泽君奖、助学金”。其具体评审办法如下:
一、奖、助学金名称:君泽君奖、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设立时间及额度
“君泽君奖、助学金”从2014年起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立,设10年,总奖、助学金额度为50万元,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发放奖、共助学金5万元。
三、奖励、资助范围
本奖、助学金的奖励范围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资助范围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贫困但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四、本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本科生申请本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爱校,道德品质优良;;
⑵学习刻苦认真,专业成绩排名年级前20%;
⑶英语过六级;
⑷本年度所修课程无挂科现象;
⑸在校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2、硕士研究生申请本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爱校,道德品质优良;
⑵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年度所修课程无挂科现象;
⑶英语过六级;
⑷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⑸在中文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⑹在校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二)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本科生申请本助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爱校,道德品质优良;;
⑵学习刻苦,本年度所修课程无挂科现象;
⑶英语过四级;
⑷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2、硕士研究生申请本助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爱校,道德品质优良;
⑵学习刻苦,本年度所修课程无挂科现象;
⑶英语过六级;
⑷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五、奖、助项设置
本奖、助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每次5万元,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若当年奖、助学金额度未使用完毕,则未使用部分转为下一年度额度。
每年奖、助学金设置如下:
(一)奖学金:奖学优秀学生10人,其中;研究生、本科生各5人,奖励总金额3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2人,奖金额5000元/人;
二等奖:4人,奖金额3000元/人;
三等奖:4人,奖金额2000元/人。
(二)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5人,含研究生2人、本科生3人,
助学金额4000元/人。
六、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机构:“君泽君奖、助学金”的推荐、评选、审批工作由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和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双方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评选程序
1、组织动员:协议期间的每年10月份,学院向全院学生发布评奖、助学金信息和评选办法;
2、申请参评:拟参评奖、助学金的学生应按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汇总初评:由评审委员会汇总材料,按奖励、资助条件、奖、助项设置进行评审,产生初选名单;
4、初评公示:初评结果应在学院公示5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并复议;
5、法学院审批:对公示后的合格学生名单由学院院长审批;
6、君泽君审核:院长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和材料应报君泽君(长沙)律所合伙人会议审核以确定最终奖励、资助名单;
7、公布名单:学院应在全院张榜公布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获奖励、获资助学生名单;
8、奖、助学金发放:每年12月,获奖励、资助的学生由君泽君和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联合颁发获奖、资助证书,由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发放奖、助学金,获奖、资助记录应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其他事项
1、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评审委员会应撤销称号,追回奖金;
2、正确使用奖金,不允许有悖奖、助学精神的使用方式。
2014年3月
飞跃·锦标基金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的设立。
2013年10月,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九二级二班学生、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锦标一次性捐款一百零一万元人民币,在湘潭大学法学院设立本基金。
第二条 基金的组成。
飞跃·锦标基金由资助湘潭大学法学院贫困学生的助学基金和奖励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系)连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教师的教师奖励基金两部分组成,助学基金总额为81万元人民币,教师奖励基金总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基金的名称。
朱锦标律师将本基金定名为“飞跃·锦标基金”,一是为表达对曾经在他大学求学和毕业求职过程中给予他关怀和帮助的班主任单飞跃老师的敬意,二是希望得到本基金中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在人生的锦标赛中,能通过自己个人的努力实现人生的飞跃。
第四条 基金的宗旨。
设立飞跃·锦标基金一是以基金资助的方式激励家境贫寒、经济困难的学生,发奋图强、励精图治,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中国法治事业的有用之才;二是以基金奖励的方式来表达对长期坚守在湘潭大学法学院,辛勤耕耘、诲人不倦的专业教师们的深深敬意和感激。
第五条 基金的授权。
朱锦标律师自设立本基金伊始即向湘潭大学法学院和单飞跃老师作出了不可撤销之授权委托书,即朱锦标本人不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管理、决策在内的任何事宜,基金的任何事宜均毋需征求朱锦标本人的意见,单飞跃老师即代表朱锦标律师的意见。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湘潭大学法学院事业发展基金会对“飞跃·锦标基金”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确保本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单飞跃、湘潭大学法学院院务会议共同负责,具体管理方式为:湘潭大学法学院院务会议提出拟获助学基金资助学生名单并说明资助理由,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拟获教师奖励基金的教师名单,经由单飞跃同意并签署认可,再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向被资助学生和获奖励教师具体发放各基金款项。
助学基金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资助对象。
本助学基金的资助对象范围为湘潭大学法学院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资助性质为对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予以特殊帮助的助学金。本基金只面向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本助学基金。
第九条 资助名额与金额。
本基金每年度资助十名学生,其中本科学生八人、研究生两人,每名学生的资助期为一年,资助金额为每名学生伍千元(可视通胀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获资助学生条件。
1、热爱祖国,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操守;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每学年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分排名在班级前二十名以内;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同时,予以优先考虑:(1)农村家境贫寒学生(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下岗家庭子女;(3)低保家庭子女;(4)家庭有两个以上子女在校读书者。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本助学基金:(1)违反学校纪律,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不及格课程(包括选修课)的; (3)经济困难但生活不节俭的。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与程序。
1、本助学基金每年度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为每年度三月份。
2、湘潭大学法学院在法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布本章程,公示本基金的资助条件和申请程序。
3、评审受资助学生资格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湘潭大学法学院须提前向全院学生公布助学基金的申请办法与程序,在确定候选名单后须及时进行公示,征求和接受反馈意见。
4、符合助学基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于每年3月上旬向湘潭大学法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依据,经所在班级推荐、年级初审后,填写《飞跃·锦标助学基金申请表》,由法学院 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和复审,按本基金章程所确定的资助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拟获资助的学生有异议的,任何人均可以向法学院反映情况,经查实确属不符合本基金资助条件者,取消获资助资格。公示期满后,由法学院院务会议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并由单飞跃签署确认。
助学基金的发放与终止
第十二条 本助学基金由湘潭大学法学院负责向受资助学生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法学院商请学校财务处决定。
第十三条 湘潭大学法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后,要对接受资助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对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者,隐报家庭收入者,品行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者,丧失学籍或转学者,生活奢侈浪费者,湘潭大学法学院、单飞跃均有权决定对其终止资助。
教师奖励基金的评审
第十四条 凡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系)连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二十五年(含二十五年)的教师即获得本奖励基金,奖金为一次性奖励该教师人民币二万元。
附 则
第十五条 章程的生效、解释与修改。
本章程经由朱锦标、单飞跃、湘潭大学法学院院务会议一致同意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朱锦标。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朱锦标、单飞跃、湘潭大学法学院院务会议一致同意。
湘大法律人基金章程
为支持湘潭大学法学院(简称法学院)创办“湘大法律人先锋论坛”(简称“先锋论坛”),由湘潭大学法学院89级全体同学倡议,特设立湘大法律人基金(简称基金),现就基金的设立宗旨、捐赠来源、基金奖励对象及具体运行、基金管理机构等事项,捐赠方与受赠方订立如下章程,共同遵守。
一、设立宗旨
基金的设立旨在支持法学院学生创办“先锋论坛”开展相应学术活动,“先锋论坛”以“关怀社会,卓越思想,提升法学”为目标,致力于养成湘大法律人“追求正义、普济民间、崇尚问道”的精神气质。
二、捐赠来源
(一)基金数额:湘潭大学法学院89级同学自愿以合法资金向基金捐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作为基金的原始数额。该笔款项在2013年11月30日前汇入法学院指定的基金账户。资金到帐后,法学院可根据湘潭大学捐赠配比政策向学校申请配比资金。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自由募捐设立,捐赠人可根据基金执行效果,继续追加基金数额,也可联系第三人自愿加入本基金并受本章程约束。
(二)基金使用:基金用于支持“先锋论坛”的活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基金只可用于本章程规定之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本章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三)捐赠人责任:除本章程第二条做出的捐赠额度的承诺外,捐赠人对法学院及湘潭大学不承担法律和其他任何责任。
三、基金奖励对象
基金奖励对象为参与“先锋论坛”进行学术报告和评议的法学院学生,包括“先锋论坛”特别邀请的其他学校或学院的学生报告人和学生评议人。
四、“先锋论坛”举办规则
(一)“先锋论坛”形式:基金支持的“先锋论坛”采取“报告人交锋论战”与“自由评论”相结合的方式,以湘大法学院及交叉学科学生为主流报告群体。“先锋论坛”每次邀请2名报告人(最好来自不同学科)、2名评议人就同一主题参与活动。报告人须事先准备书面论文或提纲,并提交各评议人,以便评议人准备书面评议意见。
(二)基金资助方式:“先锋论坛”由法学院责成学生会与研究生会具体组织,每学年举办一次,每次资助经费人民币4000-6000元。参与先锋论坛的每名报告人和评议人分别获得1500元和500元左右的学术奖励,同时颁给“湘潭大学法律人先锋论坛”学术活动证书。
(三)基金使用报告:由法学院责成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每年撰写简要总结材料,将年度“先锋论坛”举办情况及相关论文、照片、基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安排、资金预算报送基金理事会备案审核。
五、基金管理机构
(一)基金理事会:基金设理事会,由捐款人代表5人组成,负责经费支出方向监督,接受“先锋论坛”经费使用年度报告。基金增加第三方捐款时,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可视情况增加或调整理事会成员。理事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按照人数多数决议。理事会成员不受任期及连任限制。
首届理事会成员如下:
主 任:卿晓英
委 员:蒋大兴、曾浩波、夏飞明、杨 静
联络人:夏飞明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由法学院委托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款项统一进行财务和项目管理,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法设立子项目——“湘大法律人基金”,接受基金捐赠,相对独立核算基金收益。湘潭大学向捐赠者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基金账号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 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收款人开户行:湖南省湘潭市建设银行湘大支行
收款人账号: 4300 1510 2630 5250 0155
(汇款时注明:89级法律系捐赠湘潭大学法学院“湘大法律人基金”)
(三)基金收益:基金采取定期存款或者其他安全的委托理财方式运行。采取委托理财方式运行的,具体项目需经理事会多数表决同意。
六、附则
本章程的由捐赠方代表、法学院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学院公章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全体理事一致同意,并以合适方式告知捐赠人,征求其意见。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适用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如果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具体事项无可以适用的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则应参照有关通用国际惯例处理。
本章程及其附件(“湘大法律人基金会暨湘大法律人先锋论坛”创办宣言)构成了捐赠方与受赠方之间就本章程主题所达成的完整内容,并取代各方在签署本章程前就有关事宜做出的其他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商与交流。
本章程一式三份,捐赠方代表、受赠方、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三方各执一份。
调解谈判与建筑房地产法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基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以及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在我院设立基金,用于《湘大法律人》办刊、“调解创新网站”的推广以及奖励我院在谈判与调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授及学生。为充分发挥该项基金的激励作用,保障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为调解谈判与建筑房地产法研究基金。
第二条 基金的设立
调解谈判与建筑房地产法研究基金从2014年起在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立,期限为10年。本基金由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以及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以年为单位向湘潭大学捐赠,且每年不少于12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基金的组成
调解谈判与建筑房地产法研究基金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杂志基金,用于《湘大法律人》杂志的运营;二是网站基金,用于“调解创新网”网站的各项支出;三是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专项基金,用于上海建纬律(长沙)师事务所设立的湘潭大学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的各项运作;四是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谈判调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授及学生。
第四条 基金的设立宗旨
设立本基金宗旨有二,一是以合作方式支持湘潭大学在谈判调解以及建筑房地产法方面的发展;二是以基金奖金的方式奖励在谈判调解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湘大教授及学子。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款项管理
基金的登记管理单位是湘潭大学,接受湘潭大学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基金在湘潭大学法人账户下设立专门项目,确保本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
本基金的使用管理由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与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负责。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杂志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本类基金主要用于《湘大法律人》杂志的运营,杂志编辑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由事务所承担杂志的编辑、出版以及推广,并享有独家署名权,湘潭大学法学院需负责提供杂志内容及其他相关事宜。
本类基金每年度申请一次,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提供杂志的具体运作情况的书面材料,经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审核确认。
第八条 网站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本类基金主要用于“调解创新网”的网站设计、建设、运营等事项,由湘潭大学、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共同负责。
本类基金每年度申请一次,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提供网站运行的书面材料,经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以及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审核确认。
第九条建 筑房地产法研究专项资金
本类基金主要用于湘潭大学建筑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的运行。
本基金每年度申请一次,湘潭大学法学院需提供研究中心的具体活动、研究成果以及各项费用的明细书面材料,经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第十条 奖励基金
本类基金用以奖励在调解谈判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湘潭大学法学院的优秀教授和学生。本类基金每年发放一次,每次2万元(人民币),时间为每年12月30目前。
本奖励基金拟设优秀教师2名,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人,优秀学生4名,奖励金额为2500元(人民币)/人,具体申请与评审标准参照湘潭大学法学院相关奖励评审标准,获奖人员名单最终由湘潭大学法学院、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以及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办法的修改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创通商务谈判有限公司和湘潭大学法学院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