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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3-11-0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各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思政干事、研究生教务干事、院研究生学生会主席、研究生学生会团总支副书记为成员。评审小组负责本院评审工作,裁决我院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万元人民币;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硕、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
  5、 法学院硕、博士研究生专业成绩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科研成绩(特别)突出者,平均成绩可以降低到75分。
  6、参评对象为研(博)二、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硕、博士国家奖学金同学满足第六条的基本申请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
  1.博士研究生在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硕士研究生在CSSCI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3.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突出。
  4.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5.担任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班委会、研究生党支部主要干部且任职一年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1篇以上。
  第八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者,同等条件下,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1.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论文必须以正式出刊为准,采稿通知及论文清样视为未发表。
  2.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必须在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被收入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中。
  3.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学习年限长于三年的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
  2. 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研究生;
  3. 定向、委托培养、提前就业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 在读期间办理了休学手续者;
  5. 长期不在学院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三周者;
  6. 无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者;
  7. 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8.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9.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挂科情况者;
  10. 有恶意欠学费、住宿费等其他学校规定应缴而未缴费用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1.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2. 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13. 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根据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负责申请者材料的初步核查,学院评审小组负责评定并确定最后名单,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需先向研究生思政办公室提出申诉,院评审小组对提出的申诉予以研究并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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