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学科组教研活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学院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教学科研活动,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法学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学科组。
第三条 学科组的性质为基层群众性教学科研组织。
第四条 学科组的基本职能在于加强所属成员相互之间的思想、情感与学术交流,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改方案,切磋教学方法,完成学校、各职能部门下达或本院分派的各项教学、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学科组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学院可根据财务状况,给各学科组划拨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第六条 各学科组设组长一名,由具有二年以上本学科实际教学经历、有一定声望和影响力的教授、副教授或博士担任。可由各学科组民主推选,也可以由院里直接任命。
第七条 学科组长是学院和学科组老师之间的桥梁,享有如下基本权利和权力:
1、负责学科组的各项日常事务;
2、组织修订和实施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计划;
3、组织本学科组教师制定学科发展计划,承担教学与科研工作,安排学生论文答辩等事务;
4、根据本学科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向院里提出本学科组师资配备和培养计划;学院对学科组的人事安排,须事先听取学科组长的意见,否则,学科组长有权利代表学科组拒绝接收或调出相关人员;
5、每学期享受不少于20学时的岗位津贴。
第八条 学科组长的基本职责或义务有:
1、听取和反映本学科组成员的合理意见,维护学科组及所属成员的正当权益;
2、落实校、院分派的各项工作;
3、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教学研究项目);
4、每学期组织本学科组成员相互听课、开展教学研讨活动不少于3次,学科组长本人听课不少于3次;
5、审查和分析本学科组承担的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
第九条 学院切实保障学科组长的权利和权力,学科组长也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或义务。对于不称职的学科组长,院务会议有权予以撤换或组织改选;给学科组和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可根据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岗位津贴、院内通报批评,直至按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论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于2006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实施,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