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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8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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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规定

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是我院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优良的教风、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育人、学习成才氛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思想政治教育

1、全院教职工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学生,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引导学生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帮助大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2、大力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培养优良的学风。

二、课堂教学

3、教师要为人师表,自觉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行为,贯彻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去,以优良的教风促进学风建设。

4、爱岗敬业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每位任课老师都要有具体、详细的教案。

5、教师不准私自调课、请人代课,不得私自请人代监考,上课不准迟到、早退。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者,必须事先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到教务干事处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

6、教师要严抓课堂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每学期对学生的课堂考勤不得少于三次;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向学工办通报。

7、教师在授课、批阅作业、考前答疑、阅卷和答辩等教学环节中,不能马虎敷衍、随意降低标准,更不允许出现试题泄密、送人情分或其他舞弊行为。

8、对于违反上述第5项和第7项的教师,以教学差错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处理。

三、听课制度

9、为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并与本科教学奖励制度相配套,本院实行听课制度。

10、院党政领导、教学委员会成员和各学科组组长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每次至少应听完完整的一节课。

11、听课以随机方式进行,事先不通知任何老师。但听课人员必须在上课铃响之前进入教室,并最好与任课老师打声招呼。

四、班主任工作

12、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学生尊重他人、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质,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激发学习热情,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13、班主任要深入学生课堂、寝室,全面了解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每学期至少听课三次,下教室、寝室的次数各不少于三次,召开班会或班委会不少于两次,与问题学生谈话不少于三人次,帮助分析原因,协助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或学院反映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14、班主任每学期初要及时对全班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析,重点掌握个别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和督促、勉励工作。

15、班主任应充分参与、指导优良学风班级建设,培育团结进步、互相帮助、奋发向上的良好班风和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五、教务与学工管理

16、教务办应及时将每学期的考试情况汇总,并与教学副院长和学工办有关人员沟通。学生不及格的情况要单列出来,并会同学工办召集相关学生开会,敦促相关学生及早参加补考或补修。

17、学工办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课堂考勤、寝室纪律检查力度,严格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外出租房住宿。

18、学工办老师要经常性地深入课堂、学生寝室,全面了解本院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有关工作。

19、学院每学期开展一次学风建设评比活动,对获评的“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优秀学生干部”进行表彰。

六、学生纪律

20、学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有其他与大学生身份不相协调的行为。

21、学生必须遵守和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在上课时间做影响课堂纪律的事情,如:看与上课无关的书籍、睡觉、交头接耳、打电话、发短信等。

22、严格课堂考勤制度。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办老师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党委副书记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班干部批假无效。班级考勤实行副班长负责制。

23、对于旷课学生,要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依据院里考勤结果,区别对待。旷课一次者,在全院通报批评;旷课两次者,给予院内警告处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取消该生该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旷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通知家长来校协助进行批评教育;同一门课程旷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取消该生所旷课程的考试资格。

24、学生必须诚实守信,端正学习态度,严肃考风、考纪。对于考试作弊学生,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5、学生要自觉维护寝室纪律和卫生。不得在室内乱贴乱画乱挂,不得私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寝室生火,不得在寝室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赌博,不得在学习时间打牌或开展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夜不归宿,不得在寝室留宿异性。对寝室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

26、学生要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私自于校内外租房住宿。特殊原因确实不宜住集体宿舍需要外出租住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由家长签署责任自负的明确意见。对于私自外出租房住宿、经校方多次劝阻拒不搬回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27、全体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必须身体力行,模范带头,并积极协助院里做好有关工作。

28、本规定由法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自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实施。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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