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本科生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法学院本科教学与管理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2-28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学院本科教学与管理规则

为规范我院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一、课堂教学:

1、严禁教师在上课期间接、打手机,(教师上课前应自动关闭通讯工具,并要求学生关闭通讯工具);严禁教师在上课期间嚼槟榔、口香糖、吸烟。否则,院内通报批评。

2、教师严格按教学计划执行、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减少授课课时,否则,扣除其相应的劳务酬金外,按教学事故处理,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3、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因公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外出开会,应附会议通知单),一学期至多调、停学生课堂两次(在读博士在答辩年度可以增加一次),并应及时补课。否则,扣除其相应的劳务酬金外,按教学事故处理,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二、考试工作:

4、考试前,试卷制作应按学校要求完成。任课教师应在考前一天到学校考试中心按要求分好各班试卷,领回并妥善保管试卷。否则,影响学生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5、有监考任务的教师,原则上由本人完成,不得请人代监考。如因公因病不能到场者应到院教务办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6、监考期间应遵循一切监考要求。在考场内,监考教师应自动关闭通讯工具,监考教师之间不得聊天、不得收听音视频工具、嚼槟榔、口香糖、吸烟、看书。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7、评卷过程中,任课教师应认真细致、并悉心指导助教严格按照标准答案阅卷,卷面不得出现多次涂改现象。否则,按教学差错处理。

8、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统计试卷得分,试卷统分中误差率不得超过  2%,否则,按教学差错处理。

9、所有的试卷袋内资料和学生成绩册应严格按要求做好,不得缺失和拖欠。否则,按教学差错处理。

三、论文工作:

10、凡论文的形式要件需指导教师本人完成的,指导教师应按要求完成,不得由学生本人填写。否则,不予验收,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11、论文评语不得千篇一律,评语必须与论文内容相关、与论文等级相一致,具体要求参照本院本科毕业论文要求与考核办法(见本院网站中“教务管理制度”)中的成绩评定标准。否则,不予验收。若不及时更正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12、指导教师应按时按要求提交所有论文资料,同时答辩情况记录按论文格式要求打印附后与论文一起装订。否则,不予验收,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06年1月10日

 

上一条: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下一条:法学院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规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