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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2023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2-12-09     查看次数:

根据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

2、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复试的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良好学术潜力或实践能力的人才。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4、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管理机构

1、招生领导小组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面负责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欧爱民

副组长:陈双喜、吴勇、廖永安

成员:肖冬梅、顾敏康、张义清、张全民、蔡高强、李蓉、王国征、黄明儒、连光阳、刘友华

2、复试工作小组

学院成立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对本学科考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专业复试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同时配备一名秘书记录复试情况。有学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须为复试小组成员;专业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商讨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复试小组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复试工作,可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

三、选拔程序

1、材料审核

1)考生本人须提前与所报考的博导充分沟通,并已确认博导当年的招生指标,且征得博导同意后方可报考和进入面试考核。

2)参加选拔的考生请加入湘大法学学部2023博士硕博连读复试联系QQ群:654125248(报考生姓名验证),并于125日前将《湘潭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的材料(按顺序编号)交到或邮寄到法学院教务办公室

3)复试时请携带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核查。

4)考生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中科研成果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发现有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录取资格或学籍。

2、硕博连读采取面试考核方式。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能力考核和科研计划考核,两项均及格者,将其复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科研能力考核、科研计划考核权重分别为50%,考生需提前准备好PPT,以PPT展示的形式进行汇报。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1科研能力考核(满分100分/及格60分):考生需提交能够证明其科研能力的材料包括科研论文、著作、奖励。考核形式为考生当场回答相关专业问题来评估考生的专业基础水平,复试小组成员结合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回答问题情况独立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考生科研能力最终面试成绩。

2科研计划考核(满分100分/及格60分):考核内容为申请者对读博士学习期间的研究构想。研究构想包含拟研究问题(博士论文选题构想)、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相关科研成果等。复试小组成员结合申请者提交的科研计划和面试问答进行独立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考生科研计划最终面试成绩。

3总成绩=科研能力考核*50%+科研计划考核*50%

3、考核时间及地点:

考核时间

考核形式

考核对象

考核地点

2022年12月 20日

面试

“硕博连读”考生

待定

4、思想政治情况考核: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复试考生现实表现情况表》(附件1,情况表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无学习或工作单位人员可在其常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查。思想政治素质或品德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录取办法

报考同一导师的申请人按照总成绩综合排名,导师根据本人当年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在学院主页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学院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

四、监督机制

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考生可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申诉(电话:0731-58293566);若仍有争议,可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五、体检

考生在确认拟录取后1个星期内,将个人有效体检报告(二甲医院及以上,复试前三个月内均可)邮寄至录取学院,未按时邮寄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六、其它

申请考核制复试与普通招考复试同时进行

其它未尽事宜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院联系方式:0731-58293566。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2022年12月8日


相关附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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