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破四唯”的评价精神,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立湘潭大学法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由各学科组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与主要院领导、教学科研的分管领导组成。职称评审推荐小组成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评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职称评审推荐采取百分制,分为四大项,具体比例为:资历10%、公益10%、教学40%、科研40%。
第四条 资历的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按学校规定的任现职正常资历年限推算,5分为基准分。资历年限每减少1年,扣1分;每增加1年,加1分。资历分不超过10分。
第五条 公益的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4分为基准分。优秀等级的,加6分;良好等级的,加4分;一般等级的,加2分。公益等级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评定。
第六条 教学分为三块,其中教学工作量占20%,教学效果占60%,教研教改占20%。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完成学校规定申请职称晋升基本工作量的,得基准分2分,超过基本工作量20%以内的加1分,超过基本工作量20%以上、40%以内的加2分,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8分。工作量只统计近三年内本科生、研究生的自然课时与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课时。
第八条 教学效果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教学满意度综合测评95分以上加4分、90分以上加2分。教学督导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加6、4分,教学督导组对当年申请晋升职称者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课堂听课;学院教学比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4、2、1分。
获得校、省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的,每项计1、3分;获得校、省、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的,每项计2、6、20分;获得校、省、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每项计4、12、40分。上述奖励,排名2-3名的分值乘以30%;其他排名的分值乘以15%。获得院、校、省、国家教学竞赛三等奖的,计0.5、1、2、4分;获得院、校、省、国家教学竞赛二等奖的,计1、2、4、8分;获得院、校、省、国家教学竞赛一等奖的,每次计2、4、8、16分。主持校、省、国家一流课程的,计1、4、12分,排名2-3名的分值乘以30%;其他排名的分值乘以15%。出现教学差错的,每次扣2分。教学效果最高分不超过24分。
第九条 教研教改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主持校、省、教育部、全国教研教改项目的,计0.5、1、2、8分。教改论文是CSSCI、核心刊物、省级刊物的,每篇计2、1、0.5分。指导学生获得省优秀硕士论文的,计3分。指导学生获得校长特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2、1分。指导学生获得学校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目录中的学科竞赛省级、国家级奖励的,三等奖分别计1、2分;二等奖分别计2、4;一等奖分别计4、8分。指导学生获得省、国家大创项目的,分别计2、4分。指导老师是复数的,仅限3人,计分标准为基准分的80%、50%、30%。教研教改分最高不超过8分。
第十条 科研分为三块,包括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论著。具体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1)主持国家重点项目每项计10分、国家科研项目每项计6分,国家重大课题子项目、教育部项目每项计4分,中国法学会、司法部课题每项1.5分,省级重大课题每项计3分、省级重点课题每项计1.5分,其他省部级项目(含最高人民法院课题、最高检察院课题、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每项计0.5分。主持经费2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每项计0.5分;50万元以上的,每项计1分;100万以上的,每项计2分。(2)获得省、国家政府科研成果三等奖的,计6、16分;二等奖的,计9、24分;一等奖的,计18、32分。排名2-3的,分值减半、其他排名的再减半。其他经推荐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研奖励的加分,按照政府类奖励的30%计算。(3)一篇C刊计1.5分、C刊扩集计0.75;二类刊物3分、一类刊物6分;法学类C刊计3分,二类法C计6分、一类法C计12分。(4)学校认定的A类出版社专著每部计6分,B类出版社专著每部计3分,其他出版社专著每部计2分。合著的,第一作者的分值乘以80%;第二作者乘以30%;其他作者乘以20%。科研分最高分不超过40分。
第十一条 职称申请者按照本规则进行自评,并逐项打出分数,得出总分。科研人事干事负责核实附件材料、自评分数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听取职称申请者汇报,核查自评材料,核定每位参评者的分数。
第十三条 推荐小组按照参评者的得分,参考其他因素,确定推荐排名顺序。对符合学校评审条件的,进行第一顺序的排名;对不符合学校评审条件的,进行第二序位的排名。
第十四条 本规则只适用于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各种成果的认定标准按照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同一成果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一次。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生效。
湘潭大学法学院
附:职称评审推荐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