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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职称评审推荐规则(2023年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08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了贯彻“破四唯”的评价精神,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立湘潭大学法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由各学科组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与主要院领导、教学科研的分管领导组成。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其所指导的硕士、博士参评的,应当回避。参与职称评审的老师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回避。

第三条 资历的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按学校规定的任现职正常资历年限推算,5分为基准分。任现职以来每在湘大工作1年加1分,资历年限每减少1年,扣1分,资历分不超过10分。

第四条 公益的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4分为基准分。优秀等级的,加6分;良好等级的,加4分;一般等级的,加2分。公益等级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评定。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完成学校规定申请职称晋升基本工作量的,得基准分2分,超过基本工作量20%以内的加1分,超过基本工作量20%以上、40%以内的加2分,以此类推(不设上限)。工作量只统计近三年内本科生、研究生的自然课时与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课时,并以近三学年的平均课时计算分值(以年终绩效分配统计的教学工作量为标准数据)。

第六条 教学效果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1)教学满意度综合测评95分以上加4分、90分以上加2分。(2)教学督导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加64分;学院教学比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2、1、0.5分。多次参加的,按照最高等级计分。

第七条 教学成果的评分标准及其评分规则为:(1)获得校、省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的,每项计13、6分;获得校、省、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的,每项计2620分;获得校、省、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的,每项计41240分。(2)获得校、省、国家教学竞赛三等奖的,计124分;获得校、省、国家教学竞赛二等奖的,计248分;获得校、省、国家教学竞赛一等奖的,每次计4816分。上述奖励,排名2-3名的分值乘以30%;其他排名的分值乘以15%。出现教学差错的,每次扣2分。(3)指导学生获得省优秀硕士论文的,计3分。指导学生获得校长特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21分。(4)指导学生获得学校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目录中的学科竞赛省级、国家级奖励的,三等奖分别计12分;二等奖分别计24;一等奖分别计48分。纳入学院认定的学科竞赛目录的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的加分,比照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30%计算;(5)指导学生获得省、国家大创项目的,分别计24分。上述学科学竞赛指导老师是复数的,仅限3人,计分标准为基准分的80%40%、20%。不同年份以不同主题获奖可重复加分。

第八条 教研教改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为:(1)主持校、省、教育部、全国教研教改项目的,计0.5128分。(2)教改论文是CSSCI、核心刊物(含C扩)、省级刊物的,每篇计3、1.50.5分。(3)主持校、省、国家一流课程的,计1412分,排名2-3名的分值乘以20%;其他排名的分值乘以10%。(4)出版国家规划教材、在学校认定的A类的出版社、B类出版社出版教材的,主编每部分别计12分、6分、3分,副主编、参编的分值乘40%、20%。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评分标准及其评分规则为:(1)主持国家重点项目每项计10分、国家科研项目每项计6分;(2)国家重大课题子项目、教育部项目、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每项计4分;(3)中国法学会、司法部课题每项2分;(4)省级重大课题每项计3分、省级重点课题每项计2分,其他省部级项目(含最高人民法院课题、最高检察院课题、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及青年项目、博士后面上项目)每项计1分;(5)主持经费2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每项计0.5分;50万元以上的,每项计1分;100万以上的,每项计2分。

第十条 科研奖励的评分标准及其评分规则为:获得省、国家级政府科研成果三等奖的,计6、16分;二等奖的,计9、24分;一等奖的,计18、32分。排名2-3的,分值减半,其他排名的再减半。(国家政府科研奖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

第十一条 科研论著的评分标准及其评分规则为:(1)一篇C刊计3分、C集刊计1.5分;二类刊物6分、一类刊物12分;法学类C集刊计3分,法学类C刊计8分,二类法C计12分、一类法C计24分,《中国社会科学》计30分。(2)学校认定的A类出版社专著每部计6分,B类出版社专著每部计3分,其他出版社专著每部计2分。合著的,第一作者的分值乘以80%;第二作者乘以30%;其他作者乘以20%。智库成果按照学校的认定等级相应分数的50%计算,正国级批示计12分。

第十二条 职称申请者按照本规则进行自评,并逐项打出分数,得出总分。科研干事、教务干事、人事干事负责核实附件材料、自评分数的真实性。每年九月开学第1周,拟申报职称教师向人事老师提交预申请,启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听取职称申请者汇报,核查自评材料,核定每位参评者的分数。

第十四条 推荐小组按照参评者的得分,参考其他因素,确定推荐排名顺序。对符合学校评审条件的,进行第一序列的排名;对不符合学校评审条件的,进行第二序列的排名。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推荐,解释权属于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41日生效。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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