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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暨评审办法(2023年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15     查看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学科研究实际情况及科研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论文计分

1.发表CSSCI(含SSCI、SCI、EI、CSCD)刊物论文一篇50分

3.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北大核心,南大C扩)一篇25分

4.发表省级刊物论文一篇2分

第二条 学术著作及教材计分

1.出版专著一部25分

2.出版教材一部10分

第三条 学术会议论文计分

1.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0分

2.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2分

3.在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的论文,每篇2分,获其他等级的,每篇1分。

4.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分。5.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特等奖、一等奖的论文,每篇1分。获其他等级的,每篇0.5分。

第四条科研项目计分

1.国家级项目一项10分

2.省级项目一项2分

3.学校项目一项1分

4.学院项目一项0.5分

第五条竞赛获奖计分

1.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3分

2.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3.校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4.院级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第六条非学术类荣誉获奖计分

按照竞赛获奖计分办法减半计算。未有等级的,按二等奖计算。

第七条社会工作计分

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及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5分、2分、1分;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媒体报道者,分别计5分、2分。

2.学生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校级(市级)、院级(区级)活动志愿服务者,分别计2分、1.5分、1分、0.5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活动志愿服务级别以证明或证书盖章单位级别为准。)

3.担任校团委研究生会主要干部计3分;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计2.5分;校院团委研究生会部长、党务助理、支部书记、湘江青年法学主编团、法律诊所所长、知识产权协会会长、信用风险管理协会会长计2分;校院团委研究生会副部长、班长、班级团支书、法律诊所部长(副所长)、湘江青年法学编辑、知识产权协会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协会部长计1.5分;法律诊所副部长及其他成员、湘江青年法学编辑助理、知识产权协会副部长及其他成员、信用风险管理协会副部长及其他成员、支部副书记及其他支委、寝室长、班级其他班干部计1分。

担任多个职务的,不累加计算。

第八条集体获奖项目,第1名的分值为80%,第2名的分值为40%,3名及以下的为20%;没有排名的分值均为80%。

第九条科研项目仅限于学生科研项目,多人参与的,主持人的分值为80%,第二参加人的分值为40%,3名及以下的为20%。(如果团队能分出排名,按前述实施,否则按主持人80%,其他参与人不分先后以25%计算)

第十条同一、相近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立项的,按照最高级别档次的分值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著作合著的第一署名的分值为80%;第二署名的为40%,第三及其以下的为20%;教材副主编计4分,参编者1分。

第十二条论文只计分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的,分值×80%;论文以见刊时间为准;省级刊物需发表四个版面以上才计分;高级别报刊、文摘、智库成果等按学校、学院科研政策进行折抵。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2.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

3.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

6.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7.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生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10.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11.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12.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3.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14.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15.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第十四条已用于往年国家奖学金参评的计分材料并成功获评的,不得再次用作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材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列举需加分事项或加分存在异议事项,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计分数,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国家奖学金的基础。学术成果和科研成绩等特别优秀的,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可以不受本办法计分的限制。

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就存有不同意见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指导老师须回避。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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