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学部人才培养成效不断提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部本科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学校、学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部对督导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保障,全院师生须配合协助督导组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督导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含已退休)、教学名师、教学奉献奖获得者、省级教学能手、校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获得者等组成。
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导工作;(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3)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办事认真,公道正派,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提名,学部党政联席会审定,学部颁发聘书,聘期3学年。
第五条 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领导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代表督导组向学部正式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意见与建议。
督导组设秘书处于本科教务办,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督导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对学部本科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检查督办、分析研究、评价指导以及咨询建议。
第七条 督导组工作职责(权)具体包括:
(一)随堂听课
开展听课、评课、帮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督导组成员开展随堂听课活动,可不事先向学部以及教师通报。被听课教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组听课。
(二)帮助青年教师
从师德师风、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学检查
组织开展教学、考试秩序巡视,审阅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检查试卷、论文以及各类教学档案。对教风、学风、考风以及教务管理开展专题、专项检查。
(三)专题调研
对学部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
(四)遴选推荐
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部、学校推荐。
(五)参加教学活动
参加全院教学工作会议,受邀或由学部安排参加学科组教研工作会议等教学会议。参加学部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
(六)召开会议
召开督导工作会议,研究督导及学部教学相关问题。
督导组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可邀请或由学部安排相关领导、教师参加。
(七)反馈评价
口头或书面向学部、师生反馈检查情况和意见、建议;向学部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八)学校或学部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学部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督导工作会议应当形成正式会议记录。
第九条 督导组成员每学期须进行不低于10个课时的随堂听课,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十条 除因督导工作客观需要外,督导组成员在随堂听课等工作中,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十一条 督导组成员不得私自泄露督导工作信息,不得干扰师生正常教学、学习、生活秩序,不得打击报复师生,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如对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有意见、建议,可向督导组成员、督导组组长或学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部主要领导反映。
第五章 督导反馈
第十三条 督导组直接向师生、院部机关行政人员、学部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人员应予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有关问题及其成因,积极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督导组向学部正式反馈的督导情况,学部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追踪,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向督导组通报。
第十五条 学部对督导组反馈的督导情况,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反馈应用:
(1)谈话。包括由学部领导或学科组长、班主任对师生、学科组、班级进行个人或集体谈话等。
(2)通报。包括全院教职工大会通报、学部教学工作会议通报、学生工作会议通报、学科组教研工作会议通报、教学委员会通报、学部官网通报等。
(3)绩效挂钩。将督导检查工作发现的教学问题与绩效津贴分配中的教学及管理事项挂钩。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4)上报。对于督导组检查发现的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教学规定的师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学部为教学督导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办公用品等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有权调取学部涉及本科人才培养的各项文件、数据、材料等资料,询问了解相关事宜。院部机关各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及时完整提供、全面正确解释。
第十八条 学部为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计48自然课时劳务津贴,具体由督导组和学部根据个人工作情况最终确定。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部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修订。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