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2023年版)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基本理念,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经个人自愿申请与学院择优遴选,发挥推免工作在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中的正面导向与激励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学院推免程序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班主任等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院推免生指标分配、资格审查、评定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高对口、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三)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分配至各学院(系)指标的办法,具体确定院内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学院推免指标分为综合评定指标和教授推荐指标,教授推荐指标占用院内各专业的分配指标,一般不超过学院总指标的10%,具体指标数根据当年申请学生的情况确定。如果当年教授推荐指标未用完,则转为综合评定指标。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3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三)在我校组织参加的B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4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第十条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金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十一条符合第五条要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同学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两项基本条件的学生,学院进行综合评定: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二)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20%以内,报名人数未达到专业推免指标数的,可顺延至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30%(含)以内。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以学生的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学科竞赛、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文体特长等作为学院综合排名的依据。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平时成绩占87分,创新能力占3分,学科竞赛占5分,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占3分,文体特长占2分。
(一)平时成绩。以大学前三年所有必修课程加上自选五门专业选修课程的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乘以87%计算。
大学前三年任何一门由本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本项平时成绩得分扣减10分。
本项成绩均指课程第一次考试由教师评定的原始成绩。
(二)创新能力。在SCI、SSCI、EI、CSCD、CSSCI(含扩展版)、北大核心收录期刊或学校视为一、二类期刊的报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三作者计0.5分。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三作者计1分。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一项主持人计2分、参与人计0.5分,省级一项主持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校级一项主持人计0.1分,以上项目在规定结题期限内通过结题验收获得合格等级以上方可计分,如果项目在推免遴选工作启动时尚未到结题期限,由教学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答辩,答辩合格并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定,才予加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分对象为项目申报立项时的原始成员,立项后退出或加入的成员,不予计分。承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被评为优秀团队,国家级一项负责人计1分、参与人计0.2分,省级一项负责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若一人参与(含主持)多个同一序列科研或实践项目的,只按照一个项目最高得分计分。
创新能力各项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三)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包括团体赛和个人赛,团体赛是指由学院组织并以学校(或学院)代表队名义组织、采取一校一队(或一院一队)制参加的比赛,其它以个人名义或自行组队参加的为个人赛。
每名学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超过的以5分计值。同一序列竞赛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只以最高奖项得分计分。
1、团体赛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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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范围 |
计分规则 |
加分学生范围 |
特殊赛事等级认定 |
国家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国家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国家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2分 二等奖:1分 三等奖:0.5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书状奖的,只以最高得分计分; ③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①奖状上载明学生名单的,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奖状上未载明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②奖状上未载明学生名单的,原始报名表载明的上场队员,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其他队员不加分。 |
竞赛只设冠亚季军的: ①汉语类竞赛:参赛队伍少于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为二等奖、季军为三等奖;参赛队伍达到32支以上(含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②外语类竞赛:冠军认定为一等奖、亚军和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
省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省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省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1分 二等奖:0.5分 三等奖:0.2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同上 |
同上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的,是学院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1)主办单位是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高校、学会、协会等单位;(2)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3)半数以上为一本院校代表队,且来自5个以上省份。
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跨省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的标准进行加分。省级学科竞赛是指在湖南省内举办全省性赛事:(1)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2)代表队来自省内7个以上地市州。未达到省级学科竞赛标准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学院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学科竞赛规划,纳入规划且完成赛后备查工作的,由学院列入学科竞赛目录表,所获成绩方可作为推免依据。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该目录的竞赛,确有必要加分的,由学院学科竞赛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加分及其标准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决定。
2、个人赛的计分规则
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个人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以正式文件或证书记载的排名为准,下同)计2分、其余计1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2分。多次参加同一个非法学学科的学科竞赛,取最高成绩计分。
(四)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但未获得二等功及以上的纳入综合测评加分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或在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同学计2分,按照要求服完兵役的同学计1分。
参加志愿服务,被认定为湘潭大学一星级志愿者计0.2分,二星级志愿者计0.4分,三星级志愿者计0.6分,四星级志愿者计0.8分,五星级志愿者计1分。
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各项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五)文体特长。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1枚计1分。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计1分。以上获奖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文体特长全部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超过的以2分计值。
第十四条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对于“教授联名推荐”情形,按照《湘潭大学教授联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学院成立原则上由5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实质性先进事迹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法学学科的国家级C类学科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B类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
学院具体推荐程序为:(1)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个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教授推荐材料。(2)专家审核与公开答辩。学生申报材料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鉴定;学院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被推荐学生须到场答辩,全体推荐教授须到场说明推荐意见;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3)学院审定。对于通过专家审核小组评定及公开答辩同意推荐的学生,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进行会议审定,确定推荐名额及推荐学生。(4)院内正式公示。学院将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5)报送学校。学生申报材料经正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一名学生。教授推荐学生应当着重对拟推荐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等进行考察。教授联名推荐要注重综合考查学生,推荐信中必须说明被推荐学生的综合表现。教授与拟推荐学生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应当回避,否则学院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并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在学院综合成绩排名推荐过程中,对学生科研论文、学科竞赛等学术成果应着重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作者为本学科校内指导教师,且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学院审核后可以认定,但学院应从严把关,避免挂名,并做好公示)。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项的成果,需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的,应按照教授联名推荐专家审核的流程及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本学院教职工子女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参加推免招生的情况应进行公示。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学院推免的,应当主动向学院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向学院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照规定回避或报备的教职工,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照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的学生,学院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在日常以及推免工作中,如对于学生成绩及其他可能影响推免事项上有或教唆、帮助、纵容学生造假、舞弊、干扰教学科研秩序、推免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学院将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按校级交流项目协议派出交流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其培养方案应修内容相近且预计能按期毕业者,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只按在校学期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二)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三)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评审。
(四)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成绩评定排名。
(五)对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公示。
(六)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教授联名推荐材料等报学校教务处。
上述流程及其具体实施,最终以上级政策和学院推免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免过程中以及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
(二)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三)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2020级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院发布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学院应根据学校政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湘潭大学法学院
2023年6月9日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2023版)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基本理念,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经个人自愿申请与学院择优遴选,发挥推免工作在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中的正面导向与激励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学院推免程序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班主任等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院推免生指标分配、资格审查、评定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高对口、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三)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辅修第二学位且所有课程成绩合格,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分配至各学院(系)指标的办法,具体确定院内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学院推免指标分为综合评定指标和教授推荐指标,教授推荐指标占用院内各专业的分配指标,一般不超过学院总指标的10%,具体指标数根据当年申请学生的情况确定。如果当年教授推荐指标未用完,则转为综合评定指标。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3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三)在我校组织参加的B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4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第十条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金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十一条符合第五条要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同学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两项基本条件的学生,学院进行综合评定: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二)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20%以内,报名人数未达到专业推免指标数的,可顺延至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30%(含)以内。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以学生的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学科竞赛、文体特长等作为学院综合排名的依据。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平时成绩占87分,创新能力占3分,学科竞赛占5分,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占3分,文体特长占2分。
(一)平时成绩。以大学前三年所有必修课程加上自选四门专业选修课程以及一门辅修课程的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乘以87%计算。
大学前三年任何一门由本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本项平时成绩得分扣减10分。
本项成绩均指课程第一次考试由教师评定的原始成绩。
(二)创新能力。在SCI、SSCI、EI、CSCD、CSSCI(含扩展版)、北大核心收录期刊或学校视为一、二类期刊的报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三作者计0.5分。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三作者计1分。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一项主持人计2分、参与人计0.5分,省级一项主持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校级一项主持人计0.1分,以上项目在规定结题期限内通过结题验收获得合格等级以上方可计分,如果项目在推免遴选工作启动时尚未到结题期限,由教学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答辩,答辩合格并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定,才予加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分对象为项目申报立项时的原始成员,立项后退出或加入的成员,不予计分。承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被评为优秀团队,国家级一项负责人计1分、参与人计0.2分,省级一项负责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若一人参与(含主持)多个同一序列科研或实践项目的,只按照一个项目最高得分计分。
创新能力各项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三)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包括团体赛和个人赛,团体赛是指由学院组织并以学校(或学院)代表队名义组织、采取一校一队(或一院一队)制参加的比赛,其它以个人名义或自行组队参加的为个人赛。
每名学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超过的以5分计值。同一序列竞赛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只以最高奖项得分计分。
1、团体赛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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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范围 |
计分规则 |
加分学生范围 |
特殊赛事等级认定 |
国家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国家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国家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2分 二等奖:1分 三等奖:0.5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书状奖的,只以最高得分计分; ③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①奖状上载明学生名单的,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奖状上未载明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②奖状上未载明学生名单的,原始报名表载明的上场队员,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其他队员不加分。 |
竞赛只设冠亚季军的: ①汉语类竞赛:参赛队伍少于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为二等奖、季军为三等奖;参赛队伍达到32支以上(含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②外语类竞赛:冠军认定为一等奖、亚军和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
省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省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省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1分 二等奖:0.5分 三等奖:0.2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同上 |
同上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的,是学院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1)主办单位是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高校、学会、协会等单位;(2)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3)半数以上为一本院校代表队,且来自5个以上省份。
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跨省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的标准进行加分。省级学科竞赛是指在湖南省内举办全省性赛事:(1)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2)代表队来自省内7个以上地市州。未达到省级学科竞赛标准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学院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学科竞赛规划,纳入规划且完成赛后备查工作的,由学院列入学科竞赛目录表,所获成绩方可作为推免依据。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该目录的竞赛,确有必要加分的,由学院学科竞赛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加分及其标准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决定。
2、个人赛的计分规则
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个人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以正式文件或证书记载的排名为准,下同)计2分、其余计1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2分。多次参加同一个非法学学科的学科竞赛,取最高成绩计分。
(四)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但未获得二等功及以上的纳入综合测评加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或在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同学计2.5分,按照要求服完兵役的同学计1.5分。
参加志愿服务,被认定为湘潭大学一星级志愿者计0.1分,二星级志愿者计0.2分,三星级志愿者计0.3分,四星级志愿者计0.4分,五星级志愿者计0.5分。
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各项全部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五)文体特长。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1枚计1分。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计1分。以上获奖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文体特长全部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超过的以2分计值。
第十四条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对于“教授联名推荐”情形,按照《湘潭大学教授联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学院成立原则上由5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实质性先进事迹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法学学科的国家级C类学科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B类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
学院具体推荐程序为:(1)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个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教授推荐材料。(2)专家审核与公开答辩。学生申报材料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鉴定;学院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被推荐学生须到场答辩,全体推荐教授须到场说明推荐意见;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3)学院审定。对于通过专家审核小组评定及公开答辩同意推荐的学生,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进行会议审定,确定推荐名额及推荐学生。(4)院内正式公示。学院将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5)报送学校。学生申报材料经正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一名学生。教授推荐学生应当着重对拟推荐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等进行考察。教授联名推荐要注重综合考查学生,推荐信中必须说明被推荐学生的综合表现。教授与拟推荐学生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应当回避,否则学院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并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在学院综合成绩排名推荐过程中,对学生科研论文、学科竞赛等学术成果应着重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作者为本学科校内指导教师,且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学院审核后可以认定,但学院应从严把关,避免挂名,并做好公示)。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项的成果,需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的,应按照教授联名推荐专家审核的流程及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本学院教职工子女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参加推免招生的情况应进行公示。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学院推免的,应当主动向学院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向学院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照规定回避或报备的教职工,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照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的学生,学院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在日常以及推免工作中,如对于学生成绩及其他可能影响推免事项上有或教唆、帮助、纵容学生造假、舞弊、干扰教学科研秩序、推免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学院将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按校级交流项目协议派出交流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其培养方案应修内容相近且预计能按期毕业者,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只按在校学期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二)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三)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评审。
(四)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成绩评定排名。
(五)对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公示。
(六)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教授联名推荐材料等报学校教务处。
上述流程及其具体实施,最终以上级政策和学院推免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免过程中以及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
(二)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三)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2020级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院发布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学院应根据学校政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23年6月9日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2023年版)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基本理念,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经个人自愿申请与学院择优遴选,发挥推免工作在教育培养信用法治人才中的正面导向与激励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班主任等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院推免生指标分配、资格审查、评定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高对口、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三)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分配至各学院(系)指标的办法,具体确定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的推免指标。学院推免指标分为综合评定指标和教授推荐指标,教授推荐指标占用的具体指标数根据学校、学院政策及申请情况综合确定。如果当年教授推荐指标未用完,则转为综合评定指标。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3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三)在我校组织参加的B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4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第十条符合第五条要求,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一)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金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二)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十一条符合第五条要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同学可择优推荐为推免生。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两项基本条件的学生,学院进行综合评定: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二)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20%以内,报名人数未达到专业推免指标数的,可顺延至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30%(含)以内。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定以学生的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学科竞赛、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文体特长等作为学院综合排名的依据。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平时成绩占87分,创新能力占3分,学科竞赛占5分,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占3分,文体特长占2分。
(一)平时成绩。以大学前三年所有必修课程(不含大学体育、军训)加上三门专业选修课程的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乘以87%计算。参加辅修的学生,可以使用辅修课程成绩替代专业选修课程的成绩。
大学前三年中任何一门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本项平时成绩得分扣减10分。大学体育、军训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适用前句规定。
本项成绩均指课程第一次考试由教师评定的原始成绩。
(二)创新能力。在SCI、SSCI、EI、CSCD、CSSCI(含扩展版)、北大核心收录期刊或学校视为一、二类期刊的报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三作者计0.5分。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三作者计1分。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一项主持人计2分、参与人计0.5分,省级一项主持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校级一项主持人计0.1分,以上项目在规定结题期限内通过结题验收获得合格等级以上方可计分,如果项目在推免遴选工作启动时尚未到结题期限,由教学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答辩,答辩合格并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定,才予加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计分对象为项目申报立项时的原始成员,立项后退出或加入的成员,不予计分。承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被评为优秀团队,国家级一项负责人计1分、参与人计0.2分,省级一项负责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若一人参与(含主持)多个同一序列科研或实践项目的,只按照一个项目最高得分计分。
创新能力各项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三)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包括团体赛和个人赛,团体赛是指以学校(或学院)代表队名义组织、采取一校一队(或一院一队)制参加的比赛,其它以个人名义或自行组队参加的为个人赛。
每名学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超过的以5分计值。同一序列竞赛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只以最高奖项得分计分。
1、团体赛计分规则
|
竞赛范围 |
计分规则 |
加分学生范围 |
特殊赛事等级认定 |
国家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国家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国家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2分 二等奖:1分 三等奖:0.5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书状奖的,只以最高得分计分; ③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①奖状上载明学生名单的,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奖状上未载明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②奖状上未载明学生名单的,原始报名表载明的上场队员,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其他队员不加分。 |
竞赛只设冠亚季军的: ①汉语类竞赛:参赛队伍少于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为二等奖、季军为三等奖;参赛队伍达到32支以上(含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②外语类竞赛:冠军认定为一等奖、亚军和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
省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省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省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1分 二等奖:0.5分 三等奖:0.2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同上 |
同上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的,是学院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1)主办单位是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高校、学会、协会等单位;(2)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3)半数以上为一本院校代表队,且来自5个以上省份。
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跨省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的标准进行加分。省级学科竞赛是指在湖南省内举办全省性赛事:(1)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2)代表队来自省内7个以上地市州。未达到省级学科竞赛标准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学院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学科竞赛规划,纳入规划且完成赛后备查工作的,由学院列入学科竞赛目录表,所获成绩方可作为推免依据。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该目录的竞赛,确有必要加分的,由学院学科竞赛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加分及其标准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决定。
2、个人赛的计分规则
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个人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以正式文件或证书记载的排名为准,下同)计2分、其余计1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2分。多次参加同一个非法学学科的学科竞赛,取最高成绩计分。
(四)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对于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但未获得二等功及以上的纳入综合测评加分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或在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同学计2分,按照要求服完兵役的同学计1分。
参加志愿服务,被认定为湘潭大学一星级志愿者计0.2分,二星级志愿者计0.4分,三星级志愿者计0.6分,四星级志愿者计0.8分,五星级志愿者计1分。
参军入伍服兵役和参加志愿服务各项全部计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五)文体特长。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1枚计1分。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计1分。以上获奖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文体特长全部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超过的以2分计值。
第十四条 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对于“教授联名推荐”情形,按照《湘潭大学教授联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学院成立原则上由5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实质性先进事迹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法学学科的国家级C类学科竞赛并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B类以上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
学院具体推荐程序为:(1)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个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教授推荐材料。(2)专家审核与公开答辩。学生申报材料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鉴定;学院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被推荐学生须到场答辩,全体推荐教授须到场说明推荐意见;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3)学院审定。对于通过专家审核小组评定及公开答辩同意推荐的学生,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进行会议审定,确定推荐名额及推荐学生。(4)院内正式公示。学院将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证明被推荐人具有学术专长的主要事迹、推荐人的姓名及有推荐人签名的推荐信等在院内公示三天。(5)报送学校。学生申报材料经正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一名学生。教授推荐学生应当着重对拟推荐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等进行考察。教授联名推荐要注重综合考查学生,推荐信中必须说明被推荐学生的综合表现。教授与拟推荐学生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应当回避,否则学院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并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在学院综合成绩排名推荐过程中,对学生科研论文、学科竞赛等学术成果应着重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作者为本学科校内指导教师,且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学院审核后可以认定,但学院应从严把关,避免挂名,并做好公示)。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项的成果,需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的,应按照教授联名推荐专家审核的流程及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本学院教职工子女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参加推免招生的情况应进行公示。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学院推免的,应当主动向学院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向学院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照规定回避或报备的教职工,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照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的学生,学院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在日常以及推免工作中,如对于学生成绩及其他可能影响推免事项上有或教唆、帮助、纵容学生造假、舞弊、干扰教学科研秩序、推免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学院将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按校级交流项目协议派出交流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其培养方案应修内容相近且预计能按期毕业者,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只按在校学期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二)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三)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评审。
(四)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成绩评定排名。
(五)对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公示。
(六)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教授联名推荐材料等报学校教务处。
上述流程及其具体实施,最终以上级政策和学院推免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免过程中以及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
(二)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三)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2020级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院发布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学院应根据学校政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