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字数必须在29000字以上,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字数必须在20000字以上,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必须在100000字以上,低于该标准的论文视为不合格论文。
论文字数的认定以学校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基准。
第二条所有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应根据学校规定参加两次论文检测。没有参加检测或检测不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视为不合格论文。
学生申请答辩后未提交论文进行首次学术不端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均认定为答辩不合格。
第二次论文检测结果将与答辩结果共同作为学位授予的评定依据,提交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三条全日制研究生剔除自引,复制比为20%以下,且剔除自引与它引,复制比为10%以下的的硕士、博士论文,通过检测。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剔除自引,复制比为20%以下的通过检测。
第四条首次论文检测后,复制比在20%—50%(不含50%)的,推迟半年重新按照程序参加答辩,复制比在50%以上的的,推迟一年重新按照程序参加答辩。
第五条对检测结果及其处理意见,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复议,复议由法学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以上”所称字数、百分比,包含本数,“以下”所称字数、百分比不含本数。
第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推迟毕业或延期答辩的研究生适用本规定。本规定由法学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