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外专业学生转入法学专业,以及法学专业学生转出到其他专业。
第三条 法学卓越班不直接接收转专业学生。法学卓越班与法学专业学生的转出、转入,按照《湘潭大学法学卓越班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细则》进行。
第四条 对于已经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
第五条 第二学年转入的学生,须降一年级学习。
第六条 第一学年转入的学生,除须满足学校有关转专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含)以上。
(2)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必修课+选修课”的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前25%(含)以内。列入高考单独招生计划的各类教改实验班申请转入的学生,原专业学习期间“必修课+选修课”的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前50%(含)以内。
(3)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30分(含)以上。
第七条 第二学年转入的学生,除须满足学校有关转专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文科达到2.8、理工科达到2.5。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八条 学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就思想品德、基础知识、学习能力以及专业适应度等进行考核,根据学校下拨指标按照考核排名确定转入学生。
第九条 申请转入的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拒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和要求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或面试成绩。
第十条 法学专业转出指标数按照学校教务处规定为准。转出学生人数超出学校规定最大指标数的,原则上按照学生必修课成绩平均分排名确定。但是,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由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学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解释。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法学院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