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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8-03-27     查看次数:

为创新科研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财务服务科研的效能,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湘潭大学《关于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学院决定实施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第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学院聘用的专职(兼职)从事科研财务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其岗位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各项财务制度;

2、协助学院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办理项目经费入账、经费支出报销、结题结账事宜,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

3、协助学院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监督等。

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服务对象为全院教职工。

第三条 科研报账范围为04KZ、04KH、04KJ、0429|2904(教改)开头的项目、博士后项目及由科研窗口负责受理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科研报账前需整理完成:(1)原始票据票据分类、黏贴与签字(个人科研经费报账应含学校财务报账所需“项目负责人”“经手人”“证明人” “支出财务代码”等签字;(2)与票据对应的明细和交易记录;(3)相关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报账所需材料。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应将所有单据装入信封(注明姓名和财务代码)交科研财务助理。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收到报账单据后,应完成学院内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学校内的相关签字、盖章,提交财务处完成报账流程。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完成报账流程后应将报账情况反馈给相关教职工,通知其领回不符合报账要求的票据。教职工可通过个人财务系统核对报账金额。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原则上每周报账2次(学校关账除外)。

第九条 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经费,从学院可支配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科研项目团队可以自行聘用专职(兼职)科研财务助理,其所需经费从本团队科研课题经费的劳务费、间接费用中列支。科研项目团队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应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7日起实行。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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